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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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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开瓶费-简介

开瓶费,就是到饭店吃饭,如果自带酒水,要另收的费用。所谓“开瓶费”无论怎么辩解,不过是限制顾客自带酒水的手段,而顾客自带酒水无非是因为饭店酒水价格高得离谱。酒水本不是饭店的产品,饭馆不过倒一下手,价格就至少翻番。所以八成饭馆都谢绝自带酒水,因为四川省餐饮业创造的产值中酒水就占到30%左右。

服务员和开瓶费

那这个开瓶费每个服务员到底能有多少?我们知道一个普通饭店服务员的工资是500---800这个价位之间,显然想以这个工资招收到数量充足的服务人员是很难的.但是为什么现在餐饮行业的服务人员不会出现短缺的情况呢?就是因为有开瓶费用的存在,据我所知一个生意比较好的饭店其每个服务员所拿到的开瓶费的价钱和工资基本是差不多的,也就是说一个饭店生意好那么一个服务员加上开瓶费等于是拿到了2分工钱.这是刺激服务员的一种行为.但是饭店本身是不参与开瓶费的收取的

那么服务员收取开瓶费是怎么来算的.一般分2种.第一种是按每个服务员在一定时间内个人推销出多少酒水,然后推销出的酒水的开瓶费都是自己的了.这其中是不包括跑菜生和吧台服务人员的.第2种是本酒店一个月共做了多少的开瓶费.然后每个人平分,这其中可能包含跑菜生和吧台服务人员.也就是说大家是共利的.这其中饭店本身还是没有利润可拿.

是否应该立法限制开瓶费

那么饭店向自带酒水的客人收取开瓶费用合不合理呢??我个人认为很合理.虽然酒水是有暴利,但是这暴利不包含开瓶费用.开瓶费只是酒水商奖励给酒店服务人员的一种奖励机制.

我们都知道去一个饭店吃饭其实真正的饭菜是吃不了多少的.能点上700块的菜那已经是桌子都放不下了,但是往往消费额还是很高的,这中间就是酒水的价钱.一瓶普通的啤酒就要6块钱,随便喝上10瓶那就是60块,这还不说那些红酒,白酒,那更是利害.往往一餐饭下来,酒水和饭菜本身价格差不了多少.这就是饭店暴利的来源,一桌菜一般是能起到百分之40的利润.一桌酒水确能起到百分之50的利润.话说回来,如果我们自带酒水去饭店,那么想必饭店在酒水利润这一项里面损失是非常大的.那么它就会提出收取所谓的"开瓶费"其实就是一种利润流失的补偿行为.但是这个补偿行为我觉得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一般来是说饭店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所收取的所谓的"开瓶费"也不是那么夸张,一般就是10几到30几这样.不算多.你们想想,我们去饭店消费会只喝30几块的酒水吗?显然要多很多.那么也就不用算计这几块钱了,总的来说你还是赚的了.何况任何制度规定也没说不能收取.只是饭店打着"开瓶费"的幌子来拿钱而已.说确切点的那只能叫"酒水损失费"真正的"开瓶费"那是摊不到饭店头上去的.

酒水商家和饭店的潜规则

这种情况并不是每家饭店都是这样,但是确实存在,而且不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有时候去一家饭店消费酒水,比如啤酒,牛奶,红酒等都是只有一种品牌!这是为什么呢?难道这家饭店的老板脑子"秀逗"了??当然不是,这是因为某一品牌的酒水商向这家饭店买断了此种酒水的销售权.比如!!打个比方某白酒厂向一家饭店一次性付给几万到几十万,然后买断此家饭店的白酒销售权.也就是说这家饭店你是喝不到别的白酒的,只有一种而已.而白酒真的是很暴利的.一般都是翻倍买.说实话我们都觉得黑.

其实真正要让消费者实惠,并不是要取消"开瓶费"而是要在餐饮业制定行规,规定饭店酒水的销售不能超过出厂价的百分之三十或是更少.那样我们消费者才能真正的得到实惠.

而那些所谓的狗屁"专家"说的所谓的"开瓶费"那绝对是和暴利一点关系都没有.相反我觉得真正的"开瓶费"一个很好的奖励机制.能让更多从事餐饮的服务人员享受到实惠.他们可都是一些贫穷地方出来的打工者,如果取消真正的开瓶费对他们的打击可是很大的.而且势必会造成餐饮行业服务人员的流失....其实说白了那些什么什么专家根本不知道什么叫真正的"开瓶"费用.都是一些吃饱了没事干只会对一些一时出现的社会现象加以胡乱评论而已!

开瓶费民事权利之争的立法启示

第一点

立法的本质是要解决利益之争,尽可能达到双赢。公共政策(其中包括立法决策)的本质是解决利益分配问题。人的利益追求是人类的行为动因。由于不同的人(如消费者与经营者)拥有不同的利益与价值,会造成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公共政策通过国家的政治权力,对这一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分配。就开瓶费之争而言,立法既要适度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又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使经营者保持一定利润空间,尽可能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二点

立法是经济社会生活的客观反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立法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和社会存在决定的。实践中,一旦出现经营者将收取开瓶费、提供品种不全且价格过高的酒水、谢绝自带酒水等作为行业规则、行业惯例的情况,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就会受到普遍性侵害。当本是平等的民事双方,一方明显强势于另一方时,国家权力就需要适时进行干预(无论是解决个案的司法判决形式还是普遍适用的立法决策形式),对失衡的利益进行调整,更多地保护弱势方的权利。

事例

海淀法院在经历一段时期后,判决结果由不支持消费者转变为支持消费者,其实质是司法背后的经济社会生活。立法决策亦是如此,必须客观反映某一阶段、某一地域的社会内在规律。也就是说,当多数普通群众(而非少数有钱人)将餐馆当成了日常消费场所,并且普遍反映开瓶费是不合理收费时,立法、行政、司法决策就必须面对、适应这种客观的社会需求和利益追求。

第三点

立法要注意把握立法时机。立法时机的把握,要求立法决策者充分了解该项立法的社会需要与利益追求,权衡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和立法需求的缓急状况,做出是否立法、何时立法、如何立法等策略性选择。这对于立法工作的成败得失起着关键性作用。在开瓶费之争中,海淀法院以个案审查方式对这一难题定纷止争,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却未得到经营者的普遍认同。笔者认为,面对这种社会客观状况,立法决策者更需要慎重权衡,可考虑先由政府部门组织消费者协会、餐饮行业协会等利益代表方进行充分沟通、充分实践,待立法时机成熟后,再启动立法程序。有参考价值的是,去年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提出,餐饮企业应该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应该说,这样的规范如果在实践中得到了普遍推行、认同,就会为立法以至今后执法奠定较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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