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ǐ fǎn
注音:ㄍㄨㄟˇ ㄈㄢ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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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三国 魏 刘劭 《人物志·体别》:“而指人之所短,以益其失,犹 晋 楚 带剑,递相诡反也。” 刘昞 注:“自 晋 视 楚 ,则笑其在左,自 楚 视 晋 ,则笑其在右。左右虽殊,各以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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