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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主自盗(監主自盜)
盗窃自己所负责经管的公家财物。《旧唐书·杨炎传》:“更召他吏绳之,曰:‘监主自盗,罪绞。’”亦作“ 监临自盗 ”。 曾慥 《类说》卷二引《名臣传·杜衍》:“ 衍 在中书,权幸欲去之,以 舜钦 监进奏院市故纸监临自盗除名,以撼动 衍 , 衍 亦以此求退。”《宋史·薛嗣昌传》:“监公使库 皇寘 坐狱, 嗣昌 奏请之,遂以监临自盗责 安化军 节度副使,安置 郢州 。”后通作“监守自盗”、“监守自盗”。《明史·刑法志一》:“罪应加者,必赃满数乃坐。如监守自盗,赃至四十贯。若止三十九贯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清文献通考·刑五》:“苟其召公那移,尚可曲谅;若监守自盗,肆行无忌,岂可以赃完限内遂从末减耶?” 叶永烈 《科学福尔摩斯》八:“从须末的化验结果来看,那理所当然是属于 吴为 的--Mn血型、患糖尿病、喜欢抽烟,这几点完全合拍。难道真是 吴为 监守自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