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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

拼音:

注音:

繁体:

基本解释

 词语——上岗

【读音】 shàng gǎng

【意思】 动:

①到执行守卫、警戒等任务的岗位:~指挥交通。

②到工作岗位工作:持证~│只有达到服务标准的营业员才能~。

目前,许多人面临着上岗困难,也就是就业困难。他们要么是刚出来工作的大学生,要么是已下岗的待就业人员。社会上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无疑将会是就业更加困难。但是,再就业并不是什么困难事。现在国家越来越关注下岗待就业的人员,只要你符合要求,完全可以再上岗

详细解释


 再就业优惠证

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 1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 不含乡镇企业,下同 ) 下岗失业人员(含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离岗退养人员、协保人员和续保人员”);

( 2 )曾经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3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或关闭、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 4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5 )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此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4045 ”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 2007 年底女 40 周岁以上、男 45 周岁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由无锡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夫妻、父母或子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6 )按市政府锡政发 [2002]343 号文件和锡政发 [2004]103 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并按规定领取《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中的“ 4045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哪些对象被确定为再就业困难人员?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扶持对象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1 )离岗退养人员、协保人员凭相关协议书;

( 2 )续保人员凭相关登记表和《就业登记证》;

( 3 )被征地农民凭“无锡市征地安置镇、村务农人员缴费年限审批表”或“无锡市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就业登记证》;

(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证》;

( 5 )其他失业人员凭《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就业登记证》;

( 6 )就业困难人员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应提供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结婚证书;“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应提供离异或配偶死亡的有效证明和目前子女在校读书证明;“持由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应提供本家庭成员《特困职工优惠证》等;“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应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上述申领人员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一寸免冠照片二张。经街道(镇)、区劳动保障(就业)机构逐级审核后,符合领证条件的人员可至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领证。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初审须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张榜公示 48 小时。区劳动保障(就业)管理机构须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准发证。

税收优惠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 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 )减免税申请;( 2 )《再就业优惠证》;(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小额担保贷款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能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 2 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 5 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 1 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或非微利项目 (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 经营的,按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由财政进行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处理,对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给予 50% 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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