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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测之罪(不測之罪)
指大罪,死罪。 战国 乐毅 《报燕惠王书》:“临不测之罪,以幸为利,义之所不敢出也。” 汉 司马迁 《报任少卿书》:“今 少卿 抱不测之罪,涉旬月,迫季冬;僕又薄从上 雍 ,恐卒然不可为讳,是僕终已不得舒愤懑以晓左右,则长逝者魂魄私恨无穷。”《好逑传》第十三回:“莫非朝议以我前罪尚轻,又加以不测之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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