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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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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企业年检 -介绍

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 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企业何时参加年检?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地震灾区截至9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哪两种类别?对B级企业有哪些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法规行为的。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哪些企业将不予通过年检?对不通过的年检企业如何处理?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一)企业实收资本未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按期申报年检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将如何处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能否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将如何处理?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限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未年检企业能否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字[1995]第25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如发现该企业未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未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受理其变更(包括增设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或注销申请,须待其办理年检手续后,再予受理。

企业年检的意义

企业年检是工商形成部门对企业资质的复核行为,企业年检通过表明该企业可以进行次年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年检不通过表明该企业不能进行次年的经营活动。

企业年检审核内容

每年的工商年检都是各个公司需要认真准备的重要事情,下面列出工商年检中终点审查的内容,帮助公司企业树立正确的年检准备思路。

1、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

2、营业执照期限届满;

3、上年度未参加验照;

4、经营场所查无;

5、未取得专项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

6、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

7、案件未办结;

8、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

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年检需要向工商部门缴纳多少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工商年检费。 财务审计报告费用

该项费用与公司注册资本大小有关,注册资本越高,财务审计费用也越高。一般注册资本为50万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费用在XX元人民币左右。 私营协会会费

私营协会会员每年需缴纳会员费。 开发区管理费

在上海郊区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年检时,需交纳开发区管理费,一般在XX元人民币/年。 各开发区收取的管理费略有差异。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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