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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之馈(桃李之饋)
《诗·大雅·抑》:“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原谓互赠礼品,后引申指送礼,贿赂。 晋 袁宏 《后汉纪·光武帝纪六》:“至其后世,不能以德而勤于法,故有吹毛求疵,詆欺无限,桃李之馈,集以成事。於是家无全行,国无廉夫,上下相循,法不能止,而仁义之风替矣。” 明 归有光 《河南策问对二道》:“而 杜林 亦讥后世不能以德而勤於法,吹毛求疵,詆欺无限,桃李之馈,集以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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