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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歧视 - 定义
世界上尚没有对疾病歧视的统一定义。 《中国现代汉语词典》对歧视的解释为:不平等的对待,如种族歧视。
社会歧视是指针对某一特殊群体的不公平、不合理、排斥性的社会行为或制度安排。威伯斯特词典将歧视定义为:“做出有差别的,常常是不公平的对待、服务等”。根据香港1995年颁布的《残疾歧视条例》对歧视的界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直接歧视是指在类似情况下残疾人因残疾而受到较非残疾人位差的待遇;间接歧视是指所有人一律是以划一的条件要求,但实际上没有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该条件或要求,而这样做亦对残疾人是构成不利。
因此,我们可以将疾病歧视作如下界定:疾病歧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而作出有差别的,常常是不公平的对待、服务等,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从对疾病歧视的范围界定来看,包括生理疾病歧视和心理疾病歧视。
疾病歧视 - 成因
人的本性之所然
社会歧视的实质是:相同的人(事)受到不相同的对待,或者是不同的人(事)受到相同的对待。具体而言,歧视就是,不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依据,而以诸如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的权力形成一种剥夺,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
历史上,疾病给我们人类带来的死亡或者创伤都要远远地超过战争的总和,人们对于疾病的恐惧和在疾病面前的无能为力,就出现了疾病隔离和歧视。人一出生本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但是随着人们逐渐的成熟,观念的改变差距也就随之产生,其直接原因即是认知者群体与认知对象的明显差异及人的排他本能。人总是倾向于跟自己相似性高的人们交往,对自己所属的那个群体有较高的认同感,即所谓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当遇到差异较大的群体时因为彼此了解太少不确定因素太多,人们往往采取逃避的态度。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人们面对疾病者时,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否定,这种反应是存在于他们潜意识的,除非他们自己也有相同的弱点。
对疾病的缺乏正确认识
由于人们不能对医学知识有一个系统的理解,因此对某些疾病尤其是某些传染病有些不正确地认识。以艾滋病为例,对于艾滋病的只有三种传播途径:母婴传播,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而一般接触并不能传染。所以艾滋病患者在生活中不应受到歧视,如共同进餐、握手等都不会传染。但由于对疾病缺乏了解,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加上缺乏治疗手段以及艾滋病无法治愈的事实等造成对患者及家人的无端歧视。而对艾滋病人的歧视,使他们隐私遭践踏,甚至丧失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乙肝病人只要肝脏功能正常完全可以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新加坡以及欧美等西方国家都没有因为乙肝而在工作上受到限制或歧视。而在我国,正是由于对乙肝传播途径缺乏了解,加上铺天盖地的乙肝治疗广告,使人们谈乙肝色变,在就业领域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最为严重。
就业领域的空前压力
社会对疾病的歧视主要反映在就业领域。然而,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大力加强教育事业,使一些身体有缺陷的人进入了学校,有了获得教育的机会,但是在他们的就业方面却出现了更大的问题。大批的毕业生涌入社会,使我国的人才市场达到了相对的饱和状态,这种相对的饱和状态使这个特殊群体的就业压力加剧。于是,矛盾出现了:残障学生以及一些患有特殊疾病的学生拥有了受教育的机会,但是在就业方面却出现了更大的困难。
另外,招聘企业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付出相同的代价自然愿意招聘身体健康的员工以及人力资源供求关系的不平衡造成了在我国就业领域对疾病患者的就业歧视极为严重,特别是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歧视则更为严重。
疾病歧视 - 个例
四川现年27岁的小军于2010年6月报考盐边县小学音乐老师职位,通过笔试及面试,去学校报道前被告知携带艾滋病毒,被拒绝录用。小军在与相关部门的交涉过程中,个人隐私遭教育局、人事局泄露,10月20日,小军将该县教育局、人事局告上法庭,该案至今仍在审理中。
小吴和小军的经历还比其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好,至少法院还对他们的诉讼予以立案,但其他人却没有这么幸运。河南鹤壁的王秋云(女)曾任该县医疗系统妇幼专职干部,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2005年她第一次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当年将医院告上法庭,但在立案后至今未开庭审理。
23岁的张先著参加安徽芜湖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排名第一。由于在体检中查出感染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他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05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张先著胜诉的一审判决,5月芜湖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疾病歧视 - 相关建议
(一)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面对疾病歧视的日益蔓延。各国都积极行动采取对策。许多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了反歧视方面的立法。例如。香港政府颁布的《残疾歧视条例》、欧盟也出台了统一的反歧视法案以及英美等国也都制定了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平等就业法》,以此来消解歧视包括基因歧视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有学者积极倡导应该尽快出台一部《反歧视法》。完善立法能够对歧视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位,并且可以对受歧视者给予相应的救济和保障。
就目前的法律来说,在《宪法》 、《劳动法》等方面已经规定了平等原则和反歧视原则,但现实中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存在:出现了互相推诿责任的灰色地带,有些现象多源于两个或多个机构管辖的灰色地带,面对疾病歧视问题,各行政机构处于自我保护状态,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最后造成了无人管的局面。所以,要想解决疾病歧视问题,不仅要完善立法,更要明确各行政机构的责任,使执法部门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疾病歧视问题的根本所在。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投入,以社区为依托,建立一个灵活而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可以为特殊疾病患者提供日常必要的医疗服务,帮助患者尽快康复。同时,以社区为单位,既可以及时掌握了解疾病者的日常生活动态,又能够对疾病者给予及时的、必要的物质帮助或精神安慰,让疾病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避免疾病者萌发极端仇视社会的心理。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险体制。当疾病者由于特殊疾病在就业领域受到歧视而被解雇后,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险机制能够确保他们的正常生活,防止出现疾病患者由于失业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构建和谐文化氛围
由于疾病歧视引起的周一超杀人事件;杭州市警方破获的“艾滋病扒窃团伙案”;河南省艾滋病患者李志星因为忍受不了邻居及家人的冷漠和歧视,先后挥刀向邻里报复,杀死8人、重伤1人,无路可逃的李志星最后自杀身亡。这一幕一幕的惨剧,与我们今天“和谐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笔者认为在如何消解歧视的问题上,我国不仅要在硬件上着手改革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机制,还要在软件上努力重建一种新的文化理念。
中国人自古就主张“天人合一”的思想。而当今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社会”更是主张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安定有序的和谐相处。当面对特殊疾病的患者时,社会应该怀有宽容之心,接纳他们,给予他们人文关怀,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而不是被排挤出社会,这才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所以,全社会应该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文化氛围,对疾病者应持平常之心对待,并保持宽容之态度。
(四)建立反疾病歧视的自律性组织
妇女联合会、儿童保护协会这些自律性组织都在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这些患有特殊疾病的人的合法权益而免受歧视,我们也可以建立一个自律性组织来保护这个特殊群体的合法利益。比如,专门针对艾滋病患者而成立的红丝带志愿者组织在维护艾滋病患者权益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成立反疾病歧视的自律性组织可以为被歧视者开创一个属于他们自己的家园。让他们在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之后能有一个为他们维护合法权益,为他们声张正义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