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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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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剽客 -简介

剽客,泛指从事过与正在进行剽窃行为的群体。网络编辑,站长,大学教授,媒体写手,正要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盗版工作者,自由撰稿人可能都属于这个范畴。剽客概念具体到互联网被特指百度,百度因为侵权事件,一直被起诉,只是因为百度强大的公关能力,而不曾在网络上曝光,人们用“剽客”一词来讽刺百度。

特点

一,“剽”是地地道道的盗窃行为,因为被剽的时候对方并不知道,当然不会付费;“嫖”则是明明白白的交易行为,娼者明码标价,嫖者俊丑无欺。“剽”是损人的,“嫖”是利她的。

二,“剽”是非法行为,“嫖”则带有灰色成份。在民国以前的几千年,嫖娼在中国都是合法的;即使是现在,嫖娼在一些国家也是合法的。在当下之中国,嫖娼虽然被定性为违法行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被默许的。

三,“剽”是以高尚的面目出现的,“剽客”都是文人雅士,至少也是以文雅自居;“嫖”则向来都是一种次道德,最多以风流视之,从来都不标榜高尚。因此,“剽客”比“嫖客”更虚伪。

四,“剽”是受名利的驱动,“嫖”则是本能的促使。“剽”的目的是欺世盗名,“嫖”的目的只是感官刺激。“剽”是在欺骗“公”众,“嫖”则是一种“私”事。

“剽”与“嫖”的道德层次在很多古代文人身上也能得到印证。“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何处春深好,春深妓女家。”李白、柳永、秦观、苏轼……在他们的诗词作品中,文豪们几乎毫不掩饰自己“嫖客”的身份,但他们没有一个愿意当“剽客”。

代表人物

过去,中国的剽窃并不多见,只是学术界伪造文凭的事情较多,但剽窃的事较少。在近代,一个著名的剽窃事件说著名文豪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抄了日本盐谷温《支那文学概论讲话》,站出来指正的是陈源,此人是胡适的朋友。但仔细查看对照,鲁迅先生是引用,并注明其来源,不算剽窃。不过与名人有关的事情传开了,争论较大。

时至今日,在中国的学术界,剽窃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比文坛更加猛烈。因学术评价体制变得越来越荒唐,剽窃只会愈演愈烈,最终将与评价体制一起走向毁灭。前些天,媒体曝出某大学教授的著作受到别人的指控涉嫌抄袭。诸多剽窃事件不绝于耳,抄手频出,安意如东拼西凑移花接木曝光;紧随其后的郭敬明巧手嫁接,被曝晒于阳光下,还被王蒙力荐入作协,真是耐人寻味;小姑娘“姚抄抄”蠢头蠢脑,竟然抄成了“小才女”。

2006年,法院宣判,郭敬明抄袭成立,需赔偿并道歉。但郭敬明拒不道歉。在这么一个负面新闻面前,郭敬明不仅没有受到影响,日子反而是越过越滋润。抄袭的人不仅是郭敬明一个,安意如、郭妮、张薇薇、遥远……抄袭的人排排站,这后面,恐怕也有一种“大家都在抄”的从众心态。

百度

文学

2010年第17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期间,由盛大文学旗下榕树下网站发起的“百度文库盗版现状”调查,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近日,榕树下网站再次以“十问百度”为主题,邀请特约评论员从百度在盗版泛滥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评述,发起了一场新的“百度文库盗版问题”的大讨论,矛头直指百度文库给业界带来的灾难性影响。

从2009年11月12日百度文库正式上线至今,百度文库的作品数量达到了5508905份。但是这些作品大多都是没有经过相关版权机构和著作权人授权的,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上讲,已经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了侵权。百度方面在明知道这种行为会造成侵权的情况下,在各种媒体和著作权人的声讨中,依然坚持自己的做法,显然已经引起了大家的公愤。

音乐

2005年3月30日,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百度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及步升公司版权的歌曲MP3下载服务,遂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立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并提出索赔经济损失49万元人民币。

百度辩称自己是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按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供用户查询和使用,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百度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提供上述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行为已超出其所定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阻碍了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应属侵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00元。

2005年6月,国际唱片协会首次以百度MP3搜索侵权为由,将百度诉上法庭,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处国际唱片协会败诉。

2005年09月26日,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EMI GROUP 香港公司、索尼BMG以及它们的中国子公司新艺宝和正东唱片状告百度公司在未经七大唱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百度网站上对七大唱片公司录制的陈慧琳演唱的《记事本》等137首歌曲提供给网民免费下载,而这些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分别为七大唱片公司所有。

2006年11月17日,“七大唱片公司告百度MP3侵权案”一审判决,最终,全球七大著名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在17日的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是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百度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而七大唱片公司并未尽到通知删除链接的义务,原告指控百度侵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据此驳回唱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2月,国际唱片协会收集了新的证据后,联合环球音乐(Universal Music)、索尼BMG唱片娱乐香港公司(Sony BMG Music Entertainment)、以及华纳音乐香港公司(Warner Music Hong Kong)于2008年2月对百度公司提起诉讼,称其提供免费盗版音乐下载链接,助长了盗版行为。2010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国际唱片协会诉百度MP3侵权案的判决结果,国际唱片协会再次败诉。法院判定百度MP3搜索合法,并驳回包括环球唱片、索尼BMG(香港)及华纳唱片三家国际唱片公司对百度的诉讼请求。

此次裁决认为,百度向网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而非侵权MP3音乐,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百度受到搜索引擎避风港原则的保护。

2008年1月17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立案,称百度向世界网友免费提供歌词网上传播服务已侵犯音乐权利人利益,要求立即停止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和诉讼合理支出106万余元。

2008年6月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三大音乐协会联合宣布,将对百度音乐下载提起侵权诉讼。2010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起诉百度MP3歌词搜索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百度赔偿音著协5万元著作权使用费,及1万余元诉讼支出。[6]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起诉百度公司歌词侵权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认定百度以搜索引擎快照等形式侵犯《爱我中华》等50首歌词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支出1万元共计6万元。

商标

2007年5月,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场公司”)发现百度的“竞价排名”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冒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链接。[8]于是,“大众”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大众交通公司,以及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把百度告上法庭。

2008年5月,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诉百度商标侵权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同年6月,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百度败诉。[8]法院裁定,百度提供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等网络营销推广业务作为一项新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广告业务不同,因此百度不承担发布虚假和侵权广告责任,但对于其他网站明显的侵犯行为,百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法院最终裁定百度赔偿两原告5万元人民币。

在随后向上海市高院上诉过程中,百度突然选择撤诉。

治理

剽窃行为是不道德的,对剽窃者也就是开除出作协队伍,很多都是私下了解,赔偿点银子和解。法律的规定根本就不能遏制这种有恃无恐的行为。像遥远这样,居然只更换标题和作者姓名,从一个知名刊物投向另一个知名刊物,就达10篇之多,文字数量近100万字,性质之恶劣不言而喻。这位文抄公不可能没考虑后果,但只落下一个道德败坏的名声。法律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百度的剽窃更是明目张胆,只因为其强大的公关能力和其本身对搜索的干预,而不被人们所熟知。即便是有人爆料也是私下解决了事。

看来法律不进行修改,很难止住剽窃成风的现象。赔偿损失,在刊物上公开道歉已经不具有威慑力。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增加刑事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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