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词语
查词语

领事保护

拼音:

注音:

繁体:

基本解释

领事保护(Consular Protection),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国际文献中未见给领事保护以明确的定义。但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承认领馆和领事官员有权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本词条重点介绍中国外交部对中国公民的领事保护内容。

领事保护 - 定义

在国际领事实践中,领事保护分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领事保护

狭义的领事保护是指,当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领区内受到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损害时,领事官员同领区当局交涉以制止此种不法行为,恢复受害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要求对已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领事保护。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条约,领馆和领事官员只能对本国国民行使领事保护,而且必须在确知受害人已用尽当地补救方法或在司法程序中遇到拒绝司法的情况才能进行领事保护。领馆或领事官员就此同领区当局进行交涉,可以通过会见非正式地进行,可以用正式照会方式向领区当局提出;如遇有领区当局无视国际法准则粗暴对待派遣国国民,践踏基本人权,任意逮捕或没收财产等严重情况,可向领区当局提出抗议,或代表受害的国民就其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和人身及财产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如果领区当局无视或拒绝领馆和领事官员的交涉,则可将有关问题提交本国外交代表,由其与接受国外交部进行交涉,进行外交保护。

中国和一些国家还利用双边领事磋商渠道,就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的重要案件进行磋商,寻求解决办法,由中央领事机关行使领事保护的职能。

广义的领事保护

广义的领事保护还包括领馆和领事官员向派遣国国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都确认领事官员有权帮助和协助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当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遇到困难、麻烦,以及被逮捕、被拘留或被监禁等情况时,领事官员可会见该国民,视情况需要向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协助,或请求领区当局给予必要的协助,以使该国民能享受或获得根据国际法、双边条约或接受国法律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种帮助和协助可包括提供信息、翻译、必要的证明文件、法律协助、协助解决经济困难,以至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等。领事官员通常还通过同领区当局建立各种友好合作的渠道,使派遣国国民能获得并充分享有应享有的各种权益和利益。

当派遣国国家和其官员,以及领馆和领事官员的权利和利益在领区内受到侵害时,此侵害行为构成对派遣国国家的直接伤害,领馆和领事官员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向领区当局交涉进行保护是派遣国对其本身利益的自我保护,这也被视为广义领事保护的一项内容。

此外,经接受国同意,领馆和领事官员可根据派遣国和第三国签订的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在领区内代表该第三国对其国民行使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 - 目的

领事保护的目的在于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促进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领馆和领事官员行使领事保护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妥善处理受害人、领馆和领区当局三者所代表的利益关系。既要符合派遣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不得滥用领事保护。[1]

领事保护 - 保护对象

各国对领事保护的对象规定不一,以下重点介绍中国领事保护的对象:

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大陆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由于中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 - 申请领事保护条件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等。

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住在国当地法律约束。一旦中国公民(包括触犯当地法律的中国公民)在当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驻外使、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领事保护。

在中国公民入境受阻、面对发生境外各类意外事故、与使领馆保持通讯、驻在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治动乱或暴乱、战争,办理旅行证件手续等情况时,中国驻外使领馆将提供领事保护和协助。

领事保护 - 保护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当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时,出境中国公民可以请领事官员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此外,还有:

——当驻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请领事官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

——当在海外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可以请领事官员前往探视。

——当遭遇意外时,可以请领事官员协助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

——当遇到生计困难时,可以请领事官员协助与国内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

——当与亲友失去联系时,可以请领事官员协助寻找失踪或久无音讯的亲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领事官员可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上的相关资料办理加注;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领事官员可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注: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也不能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出具的其他证书或文书办理公证。)

推荐词语

©2019 学门教育网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34508号-2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