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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扰乱信访秩序罪是在2010年中国两会期间由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庆宁提出的一个提案。该罪名认为民众的上方影响到了领导工作就应该判刑。此罪名被网友和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是违反《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
扰乱信访秩序罪-受刑行为
议案提议者刘庆宁
刘庆宁列出的20种应受刑罚的信访行为,包括信访时喊口号、打横幅、散发材料、静坐,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非法聚集、滞留等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多次或有严重后果,那么将依其严重程度,处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扰乱信访秩序罪-罪名归属
现代权利学说将人的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权利,一种是政治权利。比如选举之类的权利为政治权利,是为宪法所赋予。但是,言论之类的权利为自然权利(它得之于自然而非宪法),因而宪法的任务主要是保障这些权利。而且,上访数量几乎占最大比例的就是房屋拆迁、土地动迁等,这些都是访民的私人权利,而非政治权利受到了侵犯。所以,就这类问题上访,如果是权利,很难纳入公共领域中的政治权利范畴。
在政治权利之外,私人权利不容侵犯,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出发点。现代成文宪法的源头是美国宪法,此后所有国家的宪法,如果是成文形式,在法治精神上无不照准此宪法,中国也不例外。
如果从具文角度,不是中国宪法而是美国宪法,有信访权利的保障条例。这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请注意该条最后一节的“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该权利其实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信访权利。这项权利,美国宪法保障,中国宪法也保障,尽管它未具文。
扰乱信访秩序罪-于理于法不通
信访权利既为宪法所保障,又如何针对这项权利本身治罪,这正如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但立法却可以刑名一个“扰乱言论秩序罪”。该议案客观上只有两个后果,或者是宪法沦为空名,或者是让刑法凌驾宪法之上。
何况“扰乱信访秩序罪”,该罪的名头也于法不通。信访本身无特殊秩序,故信访秩序罪无从谈起。但是,包括信访在内的所有权利,都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如有扰乱,亦当绳以法律。但,这种扰乱,不是信访罪,而是其他刑事罪。比如信访人纠集冲砸公务机关,那就是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样的罪名刑法已有,它完全可以针对信访中相应的违法行为,根本不必要以信访冠名再行立罪。
特别要指出的,以信访冠名为罪,为任何立法所不许。这是立法知识的ABC,权利本身无罪,权利过当才可能导致罪。这种罪行在立法上,只能根据它导致的恶果及性质以定罪(如杀人罪、抢劫罪),却不能在称谓上罪及各项权利本身。可是,“扰乱信访秩序罪”恰恰在刑名上罪及信访,这是信访本身的罪名化。按此逻辑,言论本身、信仰本身、结社本身亦即宪法所保障的所有权利本身无不可以罪名化,于是会出现宪法为各种罪名所架空。
扰乱信访秩序罪-网友反映
许多网友都对这一议案表示反对,认为老百姓日子过不下去了才上访,却因为影响领导生活秩序而要坐牢,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多名网友指出这一议案已经明显违背《宪法》。
王小山:请这位代表重新,或者第一次也行,读一遍《宪法》。
缺席者:当基本生存影响正常生活的时候,生活说,把生存抓起来,上刑法。
伟哥日报:此举将导致新的鱼水关系,水是开水,鱼是活鱼。
午后之咖啡:这也是一种声音,不知道代表了哪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