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ī qiǎn
注音:ㄙㄧ ㄑㄧㄢ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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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个人有过失而受责备。《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四年》:“乙亥,下詔令州县皆立学,本道使者选属部官为教授,三年而代;选于吏员不足,取于乡里宿学有道业者,三年无私谴,以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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