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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格之言(訓格之言)
指可以奉为行为准则的教诲之言。《孔子家语·五仪》:“ 孔子 曰:所谓庸人者,心不存慎终之规,口不吐训格之言。” 王肃 注:“格,法。” 明 钱琦 《钱公良测语·导儒》:“训格之言,不得暂捨,可以鏤於骨,书於绅,染於神,薰於识。” 明 赵南星 《明敕赠吏科都给事中继川魏公碑》:“夫训格之言,可勦袭也;中绳之行,可假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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