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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署名 - 简介
所谓“被署名”,与抄袭剽窃只有一个不同,就是罪名是别人“送”来的。可是你也笑纳了不是?再说,无论是陆杰荣还是周祖德,都将“不知情”作为挡箭牌。
但是,既然你在某篇论文上署上名,而且是第一作者,那么当这篇论文涉嫌抄袭之时,你就是第一责任人。责利对等原则知道不?如果被署名就是冤枉,那么要求自己的学生更频繁地替自己“署名”,不就是无本万利么?
被署名 - 背景
武汉理工大学校长 周祖德
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科院2009年院士候选人周祖德与其博士生谢鸣合作的一篇论文涉嫌抄袭,周祖德回应事先并不知情,并表示只是被署了名,“如此被人伤害,我感到很痛心”。
“被”时代,原来水平高如周校长者也脱不了俗。“被署名”,有意思。关于这起抄袭事件,其实以下事实已经得到确认:一、这篇论文确实是他人论文的删节版;二、这篇论文由周祖德的博士生谢鸣一手炮制,但署名时周祖德是第一作者;三、周祖德事先对论文抄袭也许不知情,但对于“被署名”应该是知情的。
这与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论文抄袭事件“异曲同工”,都是研究生自作主张抄袭他人成果,然后署上导师的大名,而导师对抄袭之事并不知情,无辜得很哪!
被署名 - 评论
周校长一直在为自己鸣冤叫屈,所谓反思也仅限于“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存在缺陷”,而没有涉及“学术署名”问题,甚至认为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虽说屁股决定脑袋,可也不应该这么糊涂吧?
“被署名”何以成为一种现象做一番分析,有两个问题必须厘清。
第一 “被署名”究竟是不是一种“伤害”?近年来曝光的不少院士专家涉嫌论文抄袭事件,最终结论都是导师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抄袭者署名。而实际上导师“被署名”早就是学术界的潜规则。无论导师还是学生、助手都视为理所当然。也就是说,即便一丁点儿贡献都没有,导师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分享他人的劳动成果。
“被署名”其实就是心安理得的不劳而获,而所谓的“被伤害”,只不过是在白吃白喝时偶尔被鱼刺卡了嗓子而已。
第二 “送署名”究竟是不是一种“无奈”?一般而言,自己的成果署上他人的名字,谁都不会心甘情愿,所以“送署名”颇有些像行贿。对导师而言,凭空在学术功劳簿上增添了砝码,何乐而不为?对学生而言,借助导师的学术地位和名望,不但有利于发表论文,还能讨好导师,使未来的学术路途更加通畅。
“送署名”其实是某种心照不宣的互惠互利。
“被署名”与“送署名”的本质厘清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根源性问题——论文“被署名”的背后其实是人格的“被依附”。科学的真谛是追求真理,而“被署名”与“送署名”的泛滥,表明我们的学术界已经形成一种依附于权力和权威的人格取向。越来越多的年轻科技工作者被当成导师和学术权威手下的廉价打工仔,成为缺乏独立人格的学术工具。
纠缠于周祖德们的“被署名”是否“完全不知情”意义不大,而将责任一股脑儿推给肇事学生,则暴露了某些学术机构和道貌岸然的专家学者们学术精神沦丧的真实面目。
这是道德被扭曲的一种腐败现象。
被署名 - 另一面
区分被署名与盗名
自己不是文章作者,却被署名发表,而且作者认为被署名文章有损其声誉,遂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在《知音》海外版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窦应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窦应泰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原告窦应泰先生是吉林省作家协会文创中心作家,其诉称:知音杂志社在2003年2月发行的《知音》海外版总第79期目录中《王小屯:山高水长嫁李敖》一文的作者署名是汪幸福、窦应泰。但事实上,该文并非本人所写。
窦应泰先生认为,知音杂志社擅自将其署名为该文作者,属于制作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姓名权、名誉权。而西区邮电局支局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致使侵权行为不断扩大,给其带来了不利影响。更有甚者,该文部分内容抄袭了黄光芹在《海外星云》2001年第18期中发表的《李敖身后的娇妻》一文中的内容。《王小屯:山高水长嫁李敖》一文刊出后,许多读者及同仁、同事误认为窦应泰先生有剽窃他人文章的行为,致使其名誉严重受损。
窦应泰先生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西区邮电局支局停止销售《知音》海外版总第79期;被告知音杂志社在《知音》海外版、《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作家文摘》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侵权损失3.3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知音杂志社在其出版发行的《知音》海外版总第79期目录中,将他人撰写的《王小屯:山高水长嫁李敖》一文署名他人与原告窦应泰为共同作者,盗用了原告的姓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知音杂志社应在同等范围内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