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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无刑(刑期無刑)
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刑的目的。语本《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宋史·刑法志二》:“刑故而得宽,则死者滋众,非‘刑期无刑’之道。” 清 谭瑄 《续刑法叙略》:“刑期无刑,用主不用。” 孙中山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刑期无刑,古有明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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