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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 - 概述
醉驾入罪,“醉驾”入刑法,拘役治醉驾,让人看到了制度性求解之道。这意味着今后凡是醉驾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接受司法审判、刑事惩罚。而据此今后如果再有公务员醉酒驾驶,那么除了“处以拘役”,“开除公职”也将成为其难以避免的命运,因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虽然这新法规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但比以前当做一般违法和行政处罚意义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有了质的飞跃。
醉驾入罪 - 社会危害
1、为什么要“醉驾即入罪”,本来就是以预防为目的的法律,不能总等造成了恶劣后果后,再来展示处罚的威力,那样的话抱着侥幸心理的人绝不会停下酒驾和醉驾的车轮。而醉驾不止,就没人能保证哪天不会发生悲惨的事故。这样的逻辑和因果关系,在对“醉驾即入罪”的讨论中,应该得到共识。
2、既然醉驾的危害和预防醉驾的必要性已无需赘言,那就无疑要将所有人都纳入预防的范畴内。不可能说因为你是公务员,你醉酒驾车对他人造成的危险系数就低。而且从一些已被披露的酒驾案件看,我们甚至有理由认为相比普通人,公务员醉酒驾车,还常常因自持身份的特殊,对他人造成的危险更大,而从其职责和职务来看,知法犯法就更是不该,所以公安部的五条禁令里早就有禁酒,北京也在2010年3月规定,公务员酒驾公务车情节严重将辞退。
3、揣测一下提出这种担忧的委员,若不是担心自己自律性不够,以致哪天会触犯到这条刑法,就是源自根深蒂固的特权思维,认为公务员就该有高于普通人的法律豁免权,纵使一些人平日里习惯了拿着公权当私器,习惯了身份一摆万事搞定,但从法律和常识上说,他们和普通驾驶者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就更该警惕这种隐藏着特权思维的担忧,在委员建言的外衣下,影响到法律的公正。
醉驾入罪 - 引起争议
1、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中,委员们对醉驾的界定及情节有不同意见,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因此有人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加细化,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2、醉驾入罪扩大打击面,有些委员赞成醉驾入罪,但建议慎重考虑是否不分任何情节的只要醉驾即入罪,目前不管是驾车刚刚启动就被制止住了也好,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马上就定罪拘役,同时处以罚金。在对醉酒驾车入罪的问题,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细化,建议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
3、也有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比如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考时,目前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
醉驾入罪 - 不同观点
1、一些委员对此认为,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国家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此前法律委员会开会时,亦曾讨论过该问题,他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而转型社会也意味着风险社会,运用刑罚手段对一些严重的突出的社会问题给予严厉的压制,也是可以接受的。
2、醉驾状态很难判断,醉酒的状态到底怎样界定是一个科学问题,从医学角度来判定醉酒没醉酒很难,身为病理学和法医学专家的丛斌说,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不一样,有些人超过200毫克照样很清醒,也不是醉酒状态,而有人达到20毫克就不省人事。
3、提了完善该规定的两个方式,一是单纯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二是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