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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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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河南瘦肉精事件 -概述

自2011年3月15日“瘦肉精”事件曝光至23日18时,河南全省共排查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近6万个,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126头,涉及60多个养殖场;排查50头以下散养户7万多个,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生猪8头;同时还查获含“瘦肉精”饲料若干批次。

2011年3月25日从“瘦肉精”事件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获悉,河南“瘦肉精”事件所涉案件调查取得重要突破,截至目前,肇事“瘦肉精”来源基本查明,并已发现3个“瘦肉精”制造窝点。

目前,河南全省的“瘦肉精”抽检排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未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就“瘦肉精”问题开展全国性的专项打击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排查

联合工作组还通报,截至2011年3月24日,“瘦肉精”事件中被河南省有关部门控制、刑拘、立案侦查的人员已达68人,其中“瘦肉精”销售人员26人,使用养殖户33人,生猪经纪人7人,企业采购人员2人,并对43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相关人员表示,目前,河南全省的“瘦肉精”抽检排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未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就“瘦肉精”问题开展全国性的专项打击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举措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3月24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印发张贴《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据了解,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起草了《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并要求27日之前张贴到全省各乡镇、各村民小组和所有的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

这份《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说,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要求,全省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山东省是我国生猪养殖大省,截至2011年2月底,全省共存栏生猪4245.75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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