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首诗是宋代诗人廖行之创作的组诗《送岳阳陈倅秩满还朝八首》中的第六首。诗中,廖行之表达了对地方政务与风俗的独特见解。他指出岳阳地区在湖光山色之外,行政管理和土地制度复杂,缺乏明确的规范和依据,百姓的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欺诈和不公。诗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土地分配的公平问题,认为实现井田制的均衡分配至关重要,但人心难测,改变人们的争斗心态并非易事。最后,他建议陈倅把握好时机,果断推行改革,不必等待他人协助或等待正式命令。
整首诗反映了作者对社会公正的期待以及对地方治理的深思,体现了宋代理学家对于社会治理的理想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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