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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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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一号提案 - 简介

一号提案”建议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充分考虑投资者交易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鼓励集中交易;改买方纳税为卖方纳税;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 在“两会”上,由民建中央提交的“一号提案”———《关于完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

一号提案 - 产生原因

1、对资本市场的税收管理只有零星的条例或临时性的规定,不完整也不够规范;

2、课税覆盖面有限,对一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差价收入、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场外交易、有价证券的继承和转赠等,缺少税收约束,特别是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税制基本是空白;

3、税收政策调节分配的功能比较弱;

4、存在重复课税现象;

5、税负不均和资本市场税制不公平;

6、税收政策导向不明显,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配到的收益要征收所得税,而对买卖差价收入未征税。

一号提案 - 解决问题

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

重新设计差别比例税率,税收应充分考虑投资者交易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和鼓励中长线投资;税收政策应鼓励集中交易,对场内交易实行较低税率,对场外交易实行较高税率;另外,税收政策还应考虑改买方纳税为卖方纳税。

税收政策要注意投资所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

建议取消按红股面值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红股(即红利)征税从分配环节征税改为变现环节征税。

同时,应该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开征所得税,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实行“抵免法”征税,即在分类征税时按一定比例扣除后计算征税,在综合征税时扣除一定数额后计算征税;税收政策还应对企业或机构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实行“免税法”,因为股份公司发放的股息所得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应在最终环节纳税,对已分配利润,如发放的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成本,从企业利润中除去,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最终的受益人缴纳所得税。

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

税收应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并允许全额扣除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除银行存款、国库券及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免税外,“一号提案”建议将其他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利息费及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案建议,对各企业及投资基金营利性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得,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25%征收。对个人则仍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应以持券期的长短为标准,将资本利润和炒作利润区别开来,给予资本利润减半征税的优惠,以保证中长期投资者的利益。

对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

借鉴国际经验,将对金融企业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并区别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将“企业所得税”列入税收协定中方的“税种范围”条款,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一号提案 - 主要内容

“一号提案”执笔人之一刘立《完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已经被确定为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一号提案”。该提案认为,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应以合理投资为导向,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扶持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为政策取向,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协调征管、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

针对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税收政策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提交一号提案的民建中央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相关的配套税收政策。当前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对资本市场的税收管理只有零星的条例或临时性的规定,不完整也不够规范;课税覆盖面有限,对一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差价收入、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场外交易、有价证券的继承和转赠等,缺少税收约束,特别是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税制基本是空白;税收政策调节分配的功能比较弱;存在重复课税现象;税赋不均和资本市场税制不公平;税收政策导向不明显,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配到的收益要征收所得税,而对买卖差价收入未征税。

对此,一号提案提出了四条有针对性的改善建议:首先,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重新设计差别比例税率,税收应充分考虑投资者交易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和鼓励中长线投资;税收政策应鼓励集中交易,对场内交易实行较低税率,对场外交易实行较高税率;另外,税收政策还应考虑改买方纳税为卖方纳税。

其次,税收政策要注意投资所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建议取消按红股面值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红股(即红利)征税从分配环节征税改为变现环节征税。

同时,应该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开征所得税,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实行“抵免法”征税,即在分类征税时按一定比例扣除后计算征税,在综合征税时扣除一定数额后计算征税;税收政策还应对企业或机构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实行“免税法”,因为股份公司发放的股息所得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应在最终环节纳税,对已分配利润,如发放的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成本,从企业利润中除去,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最终的受益人缴纳所得税。

第三,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税收应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并允许全额扣除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除银行存款、国库券及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免税外,“一号提案”建议将其他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利息费及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案建议,对各企业及投资基金盈利性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得,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25%征收。对个人则仍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应以持券期的长短为标准,将资本利润和炒作利润区别开来,给予资本利润减半征税的优惠,以保证中长期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对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借鉴国际经验,将对金融企业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并区别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将“企业所得税”列入税收协定中方的“税种范围”条款,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一号提案 - 内容评价

这份“提案”描述了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中税收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程序上缺乏明确法规,以至于“5·30”印花税上调政策的决策程序被市场主体广泛诟病;

其次,实体上缺乏 公平原则。一级市场投资者交易不纳税,二级市场国债投资者交易不缴税,股票投资者交易要缴纳较高的印花税。此外,对于股票红利,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要交红利税,但国家股和法人股不交;最后,税收政策导向不明显,突出表现为股票红利要缴税,但买卖获得的差价不用缴纳所得税,这会鼓励投资者从股票差价获利而不是长期持有并获取红利。

该“提案”也叙述了治理这些问题的办法:首先,设计差别比例印花税税率,改买方纳税为卖方纳税。其次,取消按红股面值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红股(即红利)在分配环节不征税,而在变现环节征税。最后,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并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为了鼓励和保护个人投资者长期投资,该提案还建议:以持券期的长短为标准,将资本利润和炒作利润区别开来,给予资本利润减半征税的优惠,以保证中长期投资者的利益。

这份提案基本厘清了证券市场在税收环节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且提议也符合国际上成熟资本市场的惯例。然而,人们也不得不遗憾地看到,这份提案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即在于就“税收”谈“税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逻辑大前提,那就是人们当前的资本市场并非成熟资本市场般具有红利投资价值,也还不是长期有效市场。

成熟资本市场之所以能有效配置资源,其前提正是它是一个“正循环”:企业上市融资,投资者择优购买,于是资源自动流向优质企业,而判断哪个企业优秀哪个企业差劲的重要依据,就是企业的连续盈利并且分红能力。只有企业不断回报投资者,才会得到大众信赖。若年度现金分红占股价的比例跑不赢一年期存款的利率,这家公司就不能算“蓝筹”。像中国平安、浦发银行这样分红没有或者极少,就想天量再融资的公司,将遭到不可想象的抗议。

截至2006年底,历年来给流通股东的现金分红总计不超过2000亿元,甚至不够付2007年的印花税!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讲过,假如银行贷款利率超过20%,那么这个国家所有的商人都要从事非法生意,否则谁也做不下去。通过高额印花税和佣金来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也将陷入这个悖论,没有分红,税收又高,怎么办?于是,内地资本市场形成了一个迥异于成熟市场的“负循环”:投资者唯有期望股票上涨获利,而且必须是能覆盖高额税收的暴利,只能不断打听消息高抛低吸,只能放弃所谓蓝筹股追逐题材股、重组股,只能期望上市公司能“送股填权”而不是分红;在这种投资氛围下,上市公司当然乐得进一步减少现金分红,转而“高送配”。股市焉能不过度频繁交易?焉能不日益偏离和丧失其基本功能?

因此,必须“有红利收入”在前,才能降低“红利所得税”,改征“证券所得税”在后,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当前上市公司盈利和分红能力均严重不足的前提下,理当先减轻投资者负担,改印花税双向征收为卖方纳税,将红利所得税改为变现时征收,并将此两税均给予长期投资者优惠。然后出台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如将再融资资格与历史派现规模挂钩,才有望扭转“负循环”的不良现状,还资本市场的长期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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