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项目标准1感官性状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2混浊度不超过5度3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4肉眼可见物
化学指标不得含有5PH值5.5~8.56总硬度(以CaO计)不超过250mg/L7铁不超过0.3 mg/L8锰不超过0.1 mg/L9铜不超过1.0mg/L10锌不超过1.0 mg/L11挥发酚类不超过0.002 mg/L1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毒理学指标*不超过0.3 mg/L13氟化物不超过1.0mg/L,适宜浓度0.5~1.0mg/L14氰化物不超过0.05 mg/L15砷不超过0.04 mg/L16硒不超过0.01 mg/L17汞不超过0.001 mg/L18镉不超过0.01 mg/L19铬(六价)不超过0.05 mg/L20铅不超过0.1 mg/L21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1ml水中不超过100个22大肠菌数1L水中不超过3个23游离性余氯在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低于0.05mg/L
*分散式给水的水质,其毒理学指标符合本条规定,其他指标如暂时达不到水质标准时,有关部门应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采取行之有效的饮水净化措施,不断提高给水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