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传(百家公案) 第六回 判妒妇杀子之冤

作者:《包公传》钱塘散人

判云:

  陈妻密计毒三人,卫妾含冤对拯伸。
  天不容奸惟速报,驱陈作彘儆人心。

话说江州德化县,有一人姓冯名叟,家颇饶裕。其妻陈氏貌美无子,侧室卫氏生有二儿。陈氏自思己无所出,诚恐一旦色衰爱弛,家中不赀之产皆妾所有,心怀不平,每存妒害,无衅可乘。

一日,冯叟自思:“家有余资,若不出外营为,则亦不免为守钱虏耳。”乃谋置货物远行,出往四川经营买卖。冯叟临行嘱妻陈氏善视二子,陈氏口中亦只应唯而已。

时值中秋,陈氏诒赏月之故,即于南楼设下一宴,召卫氏及二于同来南楼上会饮。陈氏先置鸩毒放在酒中,举杯嘱托卫氏日:“我无所出,幸汝有子,则家业我当与汝共也。他日年老之时,惟托汝母子维持,故此一杯之酒,预为我身后之意焉耳。”卫氏辞不敢当,于是母子痛饮,尽欢而罢。是夜药发,卫氏母子七窍流血,相继而死。时卫氏年二十五,长子年五岁,次子三岁而已。当时亲邻大小皆莫知其故,陈氏乃诈言因暴疾而死,闻者无不伤感。陈氏又诈哭之尽哀,以礼送葬。已而冯叟在外,一日忽得一梦,梦见卫氏引二儿泣诉其故。意欲收拾回家,怎奈因货物未脱,不能如愿,是以且信且疑,郁郁不悦。

将及三年,适正值包公访察按临其地,下马升厅,正坐之间,忽然阶前一道黑气冲天,须臾不见天日。晡时虽散,仍乃不大明朗。包公心甚疑其必有冤枉。是夜左右点起灯烛,包公困倦,伏几而卧。夜至三更,忽见一女子,生得姿容美丽,披头散发,两手牵引二子,哭哭啼啼,跪至阶下。包公问曰:“汝这妇人,住居何处?姓甚名谁?手牵二子,到此有何冤枉?一一道来,吾当与汝伸雪屈情。”妇人泣曰:“妾乃江州卫氏母子也。因夫冯叟远往四川经商,主母陈氏中秋置鸩酒杀妾三人,冤魂不散。幸蒙相公按临敝邑,故特哀告,望乞垂怜,代雪冤苦,则妾母子九泉之下,虽死犹生也。”说罢悲鸣不已,移时再拜而退。

次日,包公即唤郑强、薛霸,拘拿陈氏,当厅审勘。包公曰:“妾子即汝子一般,何得心怀妒忌,害及三命?绝夫之嗣,莫大之罪,又将焉逃?”陈氏悔服无语,包公就拟断凌迟处死。

后阅五载,冯叟回归。家畜大母彘,岁生数子,获利数倍,将欲售之于屠,忽作人言曰:“我即君之妻陈氏也。平日妒忌,杀妾母子,况受君之恩,绝君之嗣,虽蒙包公断后,上天犹不肯宥妾,复行罪罚,作为母彘。今偿君债将满,未免千刀之报。为我传语世妇:孝奉公姑,和睦妯娌,勿专家事,抗拒夫子;勿存妒悍,欺制妾媵。否则,他日之报即我之报也。

大抵水性吝啬,因见自身无子,妾婢有子,家之所有,彼独占享,遂怀嫉忌,潜蓄不仁。殊不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损妾之子,乃绝夫之嗣也。妇人但顾目前,不思身后,其得罪天也不亦大乎!故为母彘警省世人,毋效我之所为而贻臭于世矣。”

远近闻之,肩摩踵接,皆欲竞观,其门为市。当时有歌一篇以继之曰:

  江舟陈氏冯家妇,挚悍狐狡恣嫉妒。
  劳劳长舌牝鸡晨,废驰三纲全不顾。
  一身无子可奈何?徐卿有庆偏房多。
  不思无后绝夫祀,闺中旦夕操干戈。
  景届中秋月轮皎,南楼玩月存奸狡。
  金杯倾鸩裂肺肠,玉山顷刻房中倒。
  荧惑亲邻暴疾亡,夫君况是居他方。
  讵意冤魂诉包老,拟断报应死幽冥。
  公哉天公复报应,陈氏自作还自承。
  数年罚为一母彘,终朝偿夫冯门庭。
  忽作人言劝世俗,妇人切莫存奸毒。
  我因妒悍欲专房,至今尚是糟糠畜。
  聊作短歌列公案,事虽虚言日还真。
  为恶不如为善好,叮咛告戒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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