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记三家注》(汉)司马迁撰 (唐)司马贞等注
索隱案:謂本法循理之吏也。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姦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孫叔敖者,〔一〕楚之處士也。虞丘相進之於楚莊王,以自代也。三月為楚相,施教導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緩禁止,吏無姦邪,盜賊\不起。秋冬則勸民山採,春夏以水,〔二〕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
〔一〕正義說苑云:「孫叔敖為令尹,一國吏民皆來賀。有一老父衣麤衣,冠白冠,後來,弔曰:「有身貴而驕人者,民亡之;位已高而擅權者,君惡之;祿已厚而不知足者,患處之。」叔敖再拜,敬受命,願聞餘教。父曰:「位已高而意益下,官益大而心益小,祿已厚而慎不取。君謹守此三者,足以治楚。」」
〔二〕集解徐廣曰:「乘多水時而出材竹。」
莊王以為幣輕,更以小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市令言之相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不定。」相曰:「如此幾何頃乎?」市令曰:「三月頃。」相曰:「罷,吾今令之復矣。」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幣,以為輕。今市令來言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之不定」。臣請遂令復如故。」王許之,下令三日而市復如故。
楚民俗好庳車,〔一〕王以為庳車不便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數下,民不知所從,不可。王必欲高車,臣請教閭里使高其梱。〔二〕乘車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數下車。」王許之。居半歲,民悉自高其車。
〔一〕索隱庳,下也,音婢。 〔二〕索隱音口本反。梱,門限也。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一〕
〔一〕集解皇覽曰:「孫叔敖冢在南郡江陵故城中白土里。民傳孫叔敖曰「葬我廬江陂,後當為萬戶邑」。去故楚都郢城北三十里所。或曰孫叔敖激沮水作雲夢大澤之池也。」
子產者,鄭之列大夫也。鄭昭君之時,以所愛徐摯為相,〔一〕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大宮子期言之君,以子產為相。〔二〕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賈。〔三〕三年,門不夜關,〔四〕道不拾遺。四年,田器不歸。五年,士無尺籍,〔五〕喪期不令而治。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號哭,老人兒啼,曰:「子產去我死乎!民將安歸?」〔六〕
〔一〕索隱案:鄭系家云子產,鄭成公之少子。事簡公、定公。簡公封子產以六邑,子產受其半。子產不事昭君,亦無徐摯作相之事。蓋別有所出,太史記異耳。
〔二〕索隱子期亦鄭之公子也。左傳、國語亦無其說。案:系家鄭相子駟、子孔與子產同時,蓋亦子期之兄弟也。 〔三〕索隱下音價。謂臨時評其貴賤,不豫定也。
〔四〕集解徐廣曰:「一作「閉」。」
〔五〕正義言士民無一尺方板之籍書。什伍,什伍相保也。
〔六〕集解皇覽曰:「子產冢在河南新鄭,城外大冢是也。」索隱案:左傳及系家云子產死,孔子泣曰「子產,古之遺愛也」。又韓詩稱子產卒,鄭人耕者輟耒,婦人捐其佩玦也。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以高弟為魯相。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遺君魚,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園葵而棄之。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燔其機,云「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一〕其貨乎」?
〔一〕索隱音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繫焉。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一〕而死。
〔一〕索隱音亡粉反。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一〕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二〕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一〕正義理,獄官也。
〔二〕索隱言能聽察微理,以決疑獄。故周禮司寇以五聽察獄,詞氣色耳目也。又尚書曰「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是也。
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復。子產病死,鄭民號哭。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
「索隱述贊」奉職循理,為政之先。恤人體國,良史述焉。叔孫、鄭產,自昔稱賢。拔葵一利,赦父非愆。李離伏劍,為法而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