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禮典 第 九 十 一

作者:《通典》杜佑

  禮五十一沿革五十一凶禮十三五服年月降殺之四大功殤服九月七月不為殤議附大功成人九月為眾子婦大功殤服九月七月不為殤議附周制,喪服:「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大功小功皆謂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縗\之殤中亦從上,此主謂大夫之為殤者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又曰:「齊縗\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齊縗\大功皆謂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五服之中,親者上附,疏者下附。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殤也。以日易月者,生子一月,哭之一日。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盧植云:「女年十五笄。」鄭玄曰:「成人也。婦人許嫁而笄。未許嫁,與丈夫同。」公羊傳云:「許嫁則笄而字之,死以成人之喪服之。」

  齊魯戰於郎,魯哀公十一年,齊師伐我也。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邊界小城曰保。歎曰:「君子不能為謀\也,士不能死也,不可,我則既言矣。」欲敵齊師踐其言。與其鄰童汪踦往,皆死焉。魯人欲勿殤童汪踦,問於仲尼。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雖欲勿殤,不亦可乎。」

  凡臣不殤君,子不殤父,妻不殤夫。

  漢戴德云:「七歲以下至生三月,殤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於園。既葬,止哭,不飲酒食肉。畢喪各如其日月。此獨謂父母為子與昆弟相為耳。」吳徐整問射慈曰:「八歲以上為殤,有服,未滿八歲為無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歲十二月死,此為七歲,則無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跨八年,計其日月,適六歲耳。然號為八歲,日月甚少;全七歲者,日月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歲者獨無服,則父母之恩有偏頗。」答曰:「凡制數自以生月計之,不以歲也。」問曰:「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於何處?有位無?」答曰:「哭之無位。禮,葬下殤於園中,則無服之殤亦於園也。其哭之就園也。」

  晉袁準喪服傳曰:「按孔子家語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按左氏傳曰:「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然則十五十六可以為成人矣。女七歲男八歲而墮齒,此墮齒之大例也。以是而處殤之義,則七歲至九歲宜為下殤,十歲至十二宜為中殤,十三至十五宜為長殤,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義。十九以下,四歲之差,傳所記言,非經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無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則舜適為得禮矣,奚為稱鰥哉!」

  崇氏問云:「舊以日易月,謂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學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殤之周親者,則以十三日為之制。二義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傳之發正於周年之親,而見服之殤者,以周親之重,雖未成殤,應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於緦麻,未成殤者,無復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長殤中殤俱在大功,下殤小功,無服之殤,無容有在緦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下殤緦麻,無服之殤則已過絕,無復服名,不應制哭。故傳據周親以明之。且緦麻之長殤,服名已絕,不應制哭,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范甯與戴逵書,問馬、鄭二義。逵答曰:「夫易者,當使用日則廢月,可得言易耳。鄭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謂之易。且無服之殤,非唯周親七歲以下也,他親長中,降而不服,故傳曰「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也」。如馬義,則以此文悉關諸服降之殤者。若如鄭義,諸降之殤當作何哭邪?若復哭其生月,則緦麻之長殤,決不可二百餘日哭。鄭必推之於不哭,則小功之親,以志學之年,成童而夭,無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難逵曰:「傳云不滿八歲為無服,則八歲已上不當引此也。尋制名之本意,父之於子,下殤小功,猶有緦麻一階,非為五服已盡。而不以緦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

  長史姜輯議安平嗣孫服曰:「諸侯體國,嗣孫至重,欲其胤嗣早繼者。文王之為世子,在於王季之時,亦猶凡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則禮許世子以早冠。禮,男子冠而不為殤。既冠婚姻,不復得以殤服服之。謂以為嗣孫,年已十八,備禮冠娶,當從成人之例。」  宋庾蔚之謂:「漢戴德云「獨謂父母為子昆弟相為」,當不如鄭以周親為斷。周親七歲以下,容有緦麻之服,而不以緦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於禮,故有哭日之差耳。他親有三殤之年而降在無服者,此是服所不及,豈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雖欲申馬難鄭,而彌覺其躓,范甯難之,可謂當矣。按束皙通論無服之殤云:「禮,緦麻不服長殤,小功不服中殤,大功不為易月哭,唯齊縗\乃備四殤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許嫁而笄,二十而出,並禮之大斷。至於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鄭玄曰:「殤年為大夫,乃不為殤,為士猶殤之。」今代則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周制,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馬融曰:「子者男子之已為子及女子子之殤服也。成人服周,長中殤降一等,服大功也。不書男子女子者,男女異長也。男子二十而不為殤,女子十五許嫁笄而不為殤也。其未嫁,如男子二十,乃不為殤。」叔父、姑姊妹、昆弟、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嫡孫,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公為嫡子,大夫為嫡子,以上並長殤、中殤,馬融曰:「公謂諸侯也,重嫡也,大夫亦重嫡,故皆不降服大功也。」鄭玄曰:「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嫡殤,重嫡也。天子亦如之。」其長殤皆九月,纓絰;其中殤七月,不纓絰。馬融曰:「長殤以成人,其絰有纓。中殤賤,禮略,其絰無纓也。」鄭玄曰:「絰有纓者,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絰有纓,以一條繩為之。小功已下絰無纓。」王肅曰:「大功已上,以繩為絰之纓也。」陳銓曰:「長中殤唯以絰有纓無纓為異耳。」

  大功成人九月周制,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大功,以出也。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為從父昆弟。其姑姊妹在室亦如之。為人後者為其昆弟,何以大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馬融曰:「昆弟在周而降之,以所後為親也。」為庶孫。鄭玄曰:「男女皆是也。」陳銓曰:「自非嫡孫一人,皆為庶孫也。」為嫡婦嫡子之妻大功,不降其嫡也。馬融曰:「重嫡,故不降之為服也。」鄭玄曰:「婦言嫡者,從夫名也。」陳銓曰:「婦為舅姑服周,舅姑為婦宜服大功。而庶婦小功者,以尊降之也。此為婦大功,故傳釋不降。」

  大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嫡子婦,舊服大功,請加為周。」  周制,女子子適人者為眾昆弟、父在則同,父沒乃為父後者服周也。姪,丈夫婦人報。鄭玄曰:「為姪男女同也。」馬融曰:「適人降其昆弟,故大功也。嫁姑為嫁姪服也,俱出也。」陳銓曰:「此言昆弟,非父後者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也。父叔兩留,服無降周,事無所敦,故謂之兄弟之子而不別制焉。姨母兩出,服加小功,情無出內,故為姊妹之子而名不章焉。言丈夫婦人以明男女皆同也。姪服既明,甥服兼女可知矣,故於甥不復云丈夫婦人也。為夫之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大功,從服也。馬融曰:「從夫為之服,降一等也。」陳銓曰:「凡從服,皆降一等。」大夫為伯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大功,馬融曰:「子謂庶子也。皆周也,大夫尊降士,故服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也。馬融曰:「尊同者,亦為大夫,服周也。」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其母、妻、昆弟大功,鄭玄曰:「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馬融曰:「言庶者,謂諸侯異母兄弟也。庶子,大夫妾子也。諸侯貴妾子,父在為母周,父沒伸服三年。大夫貴妾子,父在為母周;賤妾子,父在為母大功,所從大夫而降也。」以先君餘尊之所厭,服不過大功。雷次宗曰:「公羊傳云「國君以國為體」,是以其人雖亡,其國猶存,故許有餘尊以厭降人。」大夫之庶子,則從大夫而降之矣。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鄭玄曰:「言從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者,謂嫡也。」陳銓曰:「從乎大夫而降,謂父在者。」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為服也。尊同則不相降矣。其為士者,降在小功。嫡子為之亦如之也。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馬融曰:「在室者周,適人者降大功也。」鄭玄曰:「婦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也。」陳銓曰:「婦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婦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適人者也。此是二人,皆服大功。先儒皆以婦人子為一人,此既不辭,且夫昆弟之子婦,復見何許耶。」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馬融曰:「此上四人者,各為其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服也。在室大功,嫁於大夫大功,尊同也。按在室大功,以在大夫尊降之限。嫁大夫尊同,故不復重降。嫁士則小功。」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馬融曰:「君,諸侯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服也。不言諸侯者,關天子元士卿大夫也。上但言君者,欲關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諸侯,皆為大功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馬融曰:「諸侯絕周,姑姊妹在室,無服也。嫁於國君者,尊與己同,故服周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代代祖是人也,不得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代代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謂後代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復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也。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鄭玄謂:「下傳曰「何以大功,妾為君之黨服與女君同」,指謂此也。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自為其子周,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周。」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馬融曰:「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同服。」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鄭玄曰:「此不辭。即實為妾自服其私親,此當言「其」以明之。齊縗\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其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明之。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耳。女子子成人有出道,則可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魏王肅云:「大夫之妾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諸侯以上不服。」  晉孫略議以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也。妻體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賤,不敢降也。」張祖高難以為:「妻為夫之黨服,降夫一等,夫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豈以貴賤之故而異之?縱妻之貴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則應妾服每當與君同也。君之為父母三年,妾何以無其制乎?」按孫略云妾賤,不可以恩輕從略,故宜在大功耳。又不敢與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嫌過夫者,以各其義故也。

  周制,同母異父昆弟相為服。檀弓云:「公叔朱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鄭玄曰:「親者屬,大功者是。」王肅云:「母嫁則外祖父母無服,所謂絕族無施服也。唯母之身有服,所謂親者屬也。異父同母昆弟不應有服,此謂與繼父同居,為繼父周,故為其子大功也。禮無明文,是以子游疑而答也。」盧植曰:「子游為近是也。」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為之齊縗\。」狄儀行齊縗\。今之齊縗\,狄儀之問也。」盧植曰:「未聞有服也,齊縗\非也。游、夏不親問夫子,是以疑也。禮家推之,以為當在小功,以母親極於小功。」

  魏明帝景初中,尚書祠部問:「同母異父昆弟服,應幾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趙怡據子游鄭注大功九月。高堂崇云:「聖人制禮,外親正服不過緦,殊異外內之明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緦服而已。外兄弟異族無屬,疏於外家遠矣,故於禮序不得有服。若以同居從同爨服,無緣章云大功,乃重於外祖父母,此實先賢之過也。」

  王肅聖證論云:「孔子但說宜服與不,未說服之輕重,故子游處以大功也。」所執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語曰:「邾人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將為之服,因顏亥而問禮於孔子。曰:「繼父同居者,則異父昆弟從為之服;不同居者,繼父且猶不服,況其子乎!」」蜀譙周云:「凡外親正服皆緦,加者不過小功。今異父兄弟,父沒母嫁,所生者皆相報服。」

  晉淳于睿以:「游、夏,文學之俊也。游習於禮者,曰大功;夏廣學者,曰齊縗\。二者推之,明非無服與緦可知也。繼父無親,立廟祭祀,尚為之周;以比夫共胞,豈有絕道,而欲絕之,謂其無親。據繼父同居異居有輕重,同母昆弟,蓋亦宜矣。異居大功,同居有相長養之恩,服齊縗\,似近人情矣。」

  按魏尚書郎武竺有同母異父昆弟之喪,以訪王肅。肅據子思書曰,言氏之子,達於禮乎。繼父同居服周,則子宜大功也。

  宋庾蔚之謂:「自以同生成親,繼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來,其禮乖殊。以為因繼父而有服者,失之遠矣。馬昭曰:「異父昆弟,恩繫於母,不於繼父。繼父,絕族者也。母同生,故為親者屬,雖不同居,猶相為服。王肅以為從於繼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遠矣。」子游、狄儀,或言齊縗\,或言大功,趨於輕重,不疑於有無也。家語之言,固所未信。子游古之習禮者也,從之不亦可乎。」

  齊張融云:「與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肅云從繼父而降,豈人情哉!」

  為眾子婦大唐貞觀十四年,加與兄弟子婦同為大功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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