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卷 五 十 八

作者:《唐会要》王溥

  尚書省諸司中左右丞武德元年。因隋舊制不改。至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左右肅機。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復為左右丞。舊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永昌元年三月二十日。敕曰。元閣會府。區揆實繁。都省勾曹。管轄綦重。還依仍舊之職。未協維新之政。其文昌左右丞。進為從三品階。其盧獻李景諶。並宜三品。依舊任。如意元年八月十六日。復為四品。至今不改。

  貞觀元年。左僕射蕭瑀免官。右僕射封德彝卒。太宗謂尚書左丞戴冑曰。尚書省天下綱維。百司所稟。若一事有失。必受其弊。今無令僕。係之於卿。當稱朕所望也。

  二年。魏徵為尚書右丞。或有言徵阿黨親戚者。上使御史大夫溫彥博按驗。無狀。彥博奏曰。徵為人臣。須存形跡。不能遠避嫌疑。遂招此謗。雖情在無私。亦有可責。上令彥博讓徵。且曰。自今以後。不得不存形跡。他日。徵入奏曰。臣聞居臣協契。義同一體。不存公道。唯事形跡。若君臣上下。同遵此路。則邦之興喪。或未可知。上矍然改容曰。吾已悔之。徵再拜曰。願使臣為良臣。勿使臣為忠臣也。上曰。忠良豈有異乎。徵曰。良臣。稷契咎陶是也。忠臣。龍逢比干是也。良臣使身獲美名。君受嘉號。子孫傳世。福祿無疆。忠臣身受誅夷。君陷大惡。家國並喪。空有其名。以此而言。相去遠矣。帝深納其言。

  其年。上謂公卿曰。昔禹鑿山治水。而民無謗讟者。與民同利故也。秦始皇營宮室。而民各叛者。病人以利己故也。朕欲營一殿。材用已具。鑒秦而止。王公以下。宜體朕此意。由是二十年間。風俗素朴。公私富給。

  其年。侍御史張元素奏。慶州樂蟠縣令叱奴?。盜用官倉。推逐並實。上令決之。中書舍人楊文瓘奏。據律不合死。上曰。倉糧朕之所重。若不加罰。恐犯者更多。尚書右丞魏徵對曰。陛下設法。與天下共之。今若改張。多將法外畏罪。且後有重者。又何以加之。

  其年。太宗謂侍臣曰。人皆以祖孝孫為知音。今其所教聲曲。多不諧音韻。此猶未至精妙。人亦以許崇為良醫。全不識藥性。尚書右丞魏徵對曰。陛下生平不愛音聲。今忽為教女樂差舛責孝孫。臣恐天下怪愕。上怒曰。卿是朕腹心。應須進忠直。何乃附下罔上。為孝孫分疏。彥博等拜謝。徵與王珪進曰。祖孝孫學問立身。乃何如白明達。陛下平生禮遇孝孫。復何如白明達。今過聽一言。便謂孝孫可疑。明達可信。臣恐群臣眾庶。有以窺陛下者。上意乃解。

  三年正月。放裴寂還鄉。表乞住京師。久不肯去。上令問稽留所由。韋挺奏。留一十九日。長安縣令王文楷。又不准敕發遣。令決杖三十。尚書右丞魏徵諫曰。裴寂所為。事合萬死。但以陛下念其舊功。不致於法。惟解其官止削半封今流人尚得裝束。假況寂放還鄉宅。古人有言。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文楷識陛下恩寬。見寂大臣。不即蹙迫。論其此情。未合得罪。上曰。放寂拜埽。豈非禮耶。乃釋而不問焉。

  十年。治書侍御史劉洎上書曰。臣聞尚書萬幾。實為政本。伏尋此選。授受誠\難。是以八座比于文昌。二丞方於?轄。爰至曹郎。上應列宿。苟非稱職。竊位興譏。伏見比來尚書省詔敕稽停。文案擁滯。臣誠\雖庸劣。請述其源。貞觀之初。未有令僕。于時省務繁雜。倍多于今。左丞戴冑。右丞魏徵。並曉達吏方。質性平直。事應彈舉。無所迴避。陛下假以恩慈。自然肅物。百司匪懈。抑此之由。及杜正倫續任右丞。頗亦勵下。比者綱維不舉。並為勳親在位。尚書不得斷決。故事稽延案牘。雖理屈詞窮。仍更放下。去無程限。來不責遲。一經出手。便涉年載。天工人代。焉可妄授。至于懿戚元勳。宜優禮秩。久妨賢路。殊為不可。將欲救弊。且宜精簡尚書左右丞。及左右郎中。如並得人。自然綱維克舉。亦當矯正趨競。豈惟息其稽滯哉。

  二十年。宇文節為尚書左丞。明習法令。以幹局見稱。時江夏王道宗。以私事見託。節奏之。太宗大悅。勞之曰。朕所以不置左右僕射者。以卿在省耳。

  龍朔二年。有宇文化及子孫理資蔭。所司理之。至于勾曹。右肅機楊昉未詳案狀。訴者自以道理已成。而復疑滯。劾而逼昉。昉謂曰。未食。食畢詳之。訴者曰。公云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羇旅訴者乎。昉遽命案。立判之曰。父殺隋主。子訴蔭資。生者猶配遠方。死者無宜使慰。

  儀鳳四年。韋仁約除尚書左丞。約奏曰。陛下為官擇人。無其人則闕。今不惜美錦\。令臣製之。此陛下知臣之深矣。微臣盡命之日矣。仁約遂振舉綱目。略無留事。群曹肅然。

  元和八年六月。裴佶為左丞。時兵部尚書李巽兼鹽鐵使。將以使局置於本行。經搆已半。會佶拜命。堅執以為不可。遂令撤之。巽恃恩而強。時重佶之有守。

  十三年。淄青節度使李師道平鎮州。王承宗懼。上章請割德棣二州自贖。又令二子入侍。憲宗選使臣宣諭。以尚書右丞崔從中選。議者以承宗罪惡貫盈。每多奸譎。入朝二子。必非血忱。人頗憂之。從次魏州。節度使田宏正。以路由寇境。欲以五百騎衛之。從辭之。以童奴十數騎往。至鎮州。于鞠場宣敕。三軍大集。乃諭以逆順。辭情慷慨。軍士無不感動。承宗泣下。禮貌甚恭。遂按德棣戶口符節而還。

  十五年三月。呂元膺為左丞。時度支使潘孟陽。太府少卿王遂。互相奏論。孟陽除散騎常侍。遂為鄧州刺史。皆假以美詞。元膺封還詔書。請明示曲直。又江西觀察使裴堪奏處州刺史李將順贓狀。朝廷不覆按。遽貶將順道州司戶。元膺曰。廉使奏刺史贓罪。不覆驗即謫去。縱堪之詞足信。而亦不可為天下法。又封還詔書。請發御史按問。宰臣不能奪。

  會昌二年十月。左丞孫簡奏。伏以班位等差。本繫品秩。近者官兼臺省。立位稍遷。已是從權。頗乖儀制。況據敕例。理亦未通。今據臺司重舉元和元年所奉敕。常參官兼大夫中丞者。准檢校官。在本品同類官之上。自後諸行侍郎兼大夫。並在左右丞之上者。仍前例。左侍郎兼大夫者至少。唯京兆尹則往往帶此官。當時講論。非不至當。其京兆尹是從三品。至今班位。祇在本司同類官從三品卿監之上。在太常宗正卿正三品之下。其左丞是正四品上。戶部侍郎是正四品下。今戶部侍郎兼大夫。祇合在本品同類正四品下。諸曹侍郎之上。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與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監之下無異。又據右丞是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是正四品上。今吏部侍郎在右丞之下。蓋以右丞官居省轄。職在糾繩。吏部侍郎品秩雖高。猶居其下。推此言之。則左丞品秩既高。又居綱轄之地。戶部侍郎雖兼大夫。豈得驟居其上。今據散官自將仕郎上至開府特進。每品正從上下。名級各異。則正從上下。又不得謂之同品。今又取其於理切近者。用以比方。今京兆河南司錄。及諸州府錄事參軍。皆操紀律。糾正諸曹。與尚書省左右丞紀綱六聯略同。設使諸曹緣因其功勞。朝廷就加臺省官。立位豈得便在司錄及錄事參軍之上。施於州郡。尚且為非宜。況在朝倫。實為倒置。且左丞官業至重。得彈劾八座。主省內官業。及宗廟祠祭之事。御史糾劾不當。得彈奏之。豈可不究是非。輕為建置。今臺司所奏。但言成例。曾不揣摩。事若循理。雖無往例。亦合遵行。事若非宜。雖有往例。便合改正。今據元和元年臺司所奏。敕戶部侍郎兼大夫班位。合在兵部侍郎之上。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若今因循往例。不議改正。遣戶部侍郎兼大夫在左右丞之上。有紊典章。實恐重違元敕。謹具貞元以後敕旨如前。伏乞重賜參詳。庶得盡理。敕旨。御史臺與都省。各執所見。因此須為定制。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  三年三月。庫部郎中知制誥崔于等言文武常參官。兼御史大夫中丞班位。奉敕。緣御史臺都省。各執所見。因此須為定制。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伏以御史大夫中丞。掌邦國憲法。朝廷紀綱。崇其班位。以峻風望。兼此官者。皆以所領務重。特為寵異。須敕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者。並在左右丞之上。相承不改。行之已久。況今使下監察御史裏行。朝謝時。列在左右司郎中之上。以此參彼。足可辨明。況奉去年十月二十八日敕。御史大夫進為正三品。中丞進為正四品。郎官望等。尤為重任。合崇憲職。式協朝章。請准前例。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中丞者。列于尚書左右丞之上。敕旨。班序相循已久。故事足可遵行。昨者務廣詢謀\。理宜從眾。依崔于等狀。便為定制。

  左右司郎中隋朝但稱左右司郎。本朝加中字。武德元年八月省。貞觀二年正月十三日復置。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左右丞務。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復為左右司郎中。  開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敕。郎中皆從省正門出入。若泥雨。聽隨便門。

  永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詔。自今已後。郎中與中州刺史。員外郎與下州刺史。  建中元年三月。於朝堂別置三司。以決庶獄。爭者輒擊登聞鼓。右司郎中裴諝上疏曰夫諫鼓謗木之設。所以達幽枉。延直言。今輕猾之人。援桴鳴鼓。始動天聽。因競纖微。若然者。安用吏乎。上然之。悉命歸于有司。

  貞元五年正月。左司郎中嚴涗奏。按公式令。應受事。據文案大小。道路遠近。皆有程期。如或稽違。日短少差。加罪。今請程式。常務計違一月以上。要務違十五日以上不報。按典請決二十。判官請奪見給一季料錢。便牒戶部收管。符牒再下猶不報。常務通計違五十日以上。要務通計違二十五日已上。按典請決四十。判官奪料外。仍牒考功與下考。如符牒至三度。固違不報。常務通計違八十日以上。要務通計違四十日已上。按典請決六十。判官請吏部用闕。長官及勾官。既三度不存勾當。五品以上。請牒上中書門下殿罰。六品以下。亦請牒吏部用闕。其急要文牒。請付當道進奏院。付送本使。委觀察使判官一人。發遣送州。取領具月日先報。常務請依常式。以前御史臺奏。伏奉去年二月三日敕。宜付御史臺商量。作條件聞奏者。除京兆府州縣。及城內百官。並以符到京兆府日為程。如往來累路停滯。日月懸遠者。請兼勘責緣路所由。准令式處分。從之。

  左右司員外郎永昌元年十月五日置。各一人。以侍御史顧宗為左司員外郎。洛州司戶參軍元懷貞為右司員外郎。神龍元年三月初八日廢。二年十二月復置。

  開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部以下官。令所司補授。其員外郎御史并供奉官。宜進名敕授。

  五年四月九日敕。尚書省。天下政本。仍令有司各言職事。吏部員外郎褚璆等十人。案牘稽滯。璆稽四道。戶部員外郎呂太一四道。刑部員外郎崔廷玉二道。兵部員外郎李廷言。刑部員外郎張悟。倉部員外郎何鸞。祠部郎中孔立言。刑部郎中楊孚。虞部郎中田再思。各一道。虞部員外郎崔賞。三道。且六官分事。四方取則。尚書郎皆是妙選。須稱職司。焉可尸祿悠悠。曾無斷決。昨者試令詢問。遂有如此稽逋。動即經年。是何道理。至如行判程限。素標令式。自今後。各置懲革。再若有犯。別當處分。

  吏部尚書武德元年。因隋舊制。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吏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天官尚書。神龍二年。復為吏部尚書。天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改為文部尚書。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為吏部尚書。掌銓六品七品選。侍郎掌銓八品九品選。至景雲元年。宋璟為吏部尚書。始相通與侍郎分知。因為故事者也。

  蘇氏駁曰。貞觀二十二年二月。民部侍郎盧承慶兼檢校兵部侍郎。仍知五品選事。承慶辭曰。五品選事。職在尚書。臣今掌之。便是越局。太宗不許曰。朕今信卿。卿何不自信也。由此言之。即尚書兼知五品選事明矣。故事。選受之制。每歲集於孟冬。去王城五百里之內以上旬。千里之內以中旬。千里之外以下旬。尚書侍郎。分為三銓。尚書為尚書銓。侍郎二人分為東銓西銓也。故事。注擬必先正其官階團甲。送門下。

  大歷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敕。流外出身人。今後勿授刺史縣令錄事參軍。諸軍諸使亦不得奏請。仍委所由檢勘。雖恩制所授。並不得與上同會缺不成赴集。如須要甄錄者。牒中書門下吏部。改與別官。  元和六年。吏部尚書鄭餘慶。請復置吏部考官三員。吏部侍郎楊於陵執奏。以為不便。乃詔考官韋顗等二人。只考及第科目人。其餘。吏部侍郎自定。

  七年十一月。有醫士崔環。自淮南小將。為黃州司馬。敕至南省。吏部尚書鄭餘慶執之。封還。以為諸道散將。無故受正員五品官。是開僥倖之路。且無闕可供。言或過理。由是稍忤時宰。改太子少傅。

  大中六年十一月。吏部奏。條流諸司流外入流令史等。請減下四百五十四員。敕旨。應屬流外銓人。所減員額。並宜依。  吏部侍郎武德初。因隋舊制。至七年二月省。貞觀二年正月十日復置。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少常伯。咸亨元年。改為吏部侍郎。光宅元年。改為天官侍郎。神龍二年。復為吏部侍郎。天寶十一載三月二十七日。改為文部侍郎。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為吏部侍郎。本一員。總章二年四月一日。加一員。以裴行儉為之。本員為中銓。新加員為東銓。永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又加一員。以李景諶為之。通前三員。聖歷二年五月八日。減一員。乾元二年八月二日。侍郎崔器。以中銓闕。承前多貶降。遂奏改為西銓。仍轉廳居之。其侍郎事跡。具在選部。  吏部郎中武德元年。因隋舊號為選部郎。三年。加中字。至五年六月一日。又改為吏部郎中。七年廢侍郎。加郎中秩正四品上。掌流內選事。貞觀二年。復置侍郎。乃降依本秩。亦罷掌選事。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大夫。已後並隨省改復。載初元年。加一員。以李元素為之。通前三員。聖歷二年八月。卻減一員矣。

  元和八年六月。罰吏部郎中張惟素一月俸料。懲慢官也。吏部素以郎中主印。時房啟除桂管觀察使。其本道邸使。潛賂印史。得印啟官誥。飛遞送之。及上命中使賜啟官誥。畏使者邀重賂。乃戲曰。先五日得之矣。中人紿請視之。因懷歸以進。既而令都省覆訊。罰郎中而杖令史。

  吏部員外郎官名改復。與郎中同。

  判廢置一員。判南曹一員。南曹起於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李敬元奏置。未置已前。銓中自勘責。故事兩轉廳。至建中元年。侍郎邵說奏。各挾闕替。南曹郎王鋗已後。遂不轉廳。貞元十一年閏八月一日。侍郎杜黃裳奏。當司郎官。判南曹廢置。請准舊例轉廳。敕旨。依奏。初。武太后延載元年。加一員。以周質為之。聖歷二年八月省。開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敕兵吏各專定兩人判南曹。以陳希烈席豫為之。尋卻一人判。貞元元年九月十六日。又以兩人判南曹。以庫部員外郎崔銳。比部員外郎劉執經。權判。事畢日停。至十二年閏八月二日。又卻以一員判也。  長慶元年正月。左武衛大將軍張克勤奏。近准赦文。許五品官一子官恩。今臣子幼。請迴授外甥。狀至中書。下吏部。員外郎判廢置裴夷直執奏曰。一子官恩。在念功。貴于廷賞。若無己子。許及宗男。張克勤自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請。苟涉賣官。實為亂法。所請望宜不許。仍永為定例。從之。  司封郎中武德元年。因隋舊號為主爵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封大夫。咸亨元年。改為主爵郎中。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為司封郎中。神龍元年九月五日。改為主爵郎中。開元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復故。

  司封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開元十五年閏九月十一日敕。王公以下。子孫應承襲者先申無子輒首正。不在承襲之限。

  寶歷元年八月。膳部員外郎王敦史上言。中外官僚。准制封贈。多請迴授祖父母。臣謹詳古禮。及國朝故事。追贈出於鴻恩。非由臣下之求。不繫子孫之便。開元新詔。惟許宰相迴贈於祖。蓋以宰相位高。封贈崇極。故許迴授。近日常僚。率援此例。夫推讓於祖。在父則然。改奪於朝。為子何忍。伏望宣付宰相。重依典法詳議。從之。

  元和十二年十月。司封奏。文武官五品以上。請准式敘母妻邑號。乖濫稍多。或國敘軍功。妄參勳籍。或偶逢慶澤。冒引詔條。今請應在城諸軍衛官。未至將軍。使在外。未至都知兵馬使押衙都虞候。縱有散官。與敕旨文相當者。並不許敘封。其流外官。諸司諸吏職務。并伎術官等。跡涉雜類。並請不在封限。從之。  司勳郎中隋為司勳郎。武德初。加中字。龍朔元年二月四日。改為司勳大夫。咸亨二年。復改為司勳郎中。

  司勳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員外郎本一員。長安二年閏四月十二日。文昌丞李嶠奏。加一員。以楊祇令為之。永徽五年十二月四日夜。司勳大火。甲歷並燼矣。

  天寶四載六月十三日敕。准制及格式敘勳。今復宜令司勳員外郎二人。除曹務之外。每有勳甲團進後。專知磨勘。所須主事令史。任簡擇差定。如有疏略。委本官奏錄。  考功郎中隋為考功郎。武德初。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績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考功郎中。舊郎中知貢舉。其外官考。貞觀以後。每年定諸司長官一人判校。京官即考功郎中自判。至貞元二年九月二十日停考使。其考課付所司准式授定。遂令員外校外官考。

  貞元六年正月。以司勳員外郎判考功趙宗儒。復行貶考之令。自至德以來。考績之司。事多失實。常參官及諸州刺史。未嘗分其善惡。悉以中上考褒之。及是。褒貶稍明。人知戒懼。上善之。遷宗儒考功郎中。

  其年六月三日。考功奏。准天寶七載六月敕。內外官初考無赴上日。末考不具得替日。便注破不在校限。其月又奏。諸使下兼憲官。及檢校郎官。并諸色官充職掌者。並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課。兼具考第申省。

  七年八月。考功奏。前時諸司官。皆校功過。定其考第。自至德後。一切悉申中上考。今請覆其能否。以定升降。從之。自諫議大夫。給事中。郎官。有書中中考者。尚書左丞相趙憬。自言薦果州刺史韋誕。坐贓廢。請降其考。校考使吏部尚書劉滋。以憬能知其過。奏中上考。

  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外官應申考解。先無限約。請自今以後。限十一月十五日到省畢。如違本牒。使罰本判官決本典。

  考功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考功員外郎。貞觀已後知貢舉。至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以員外郎李昂為舉人李權所訟。乃移貢舉於禮部也。

  開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禮部侍郎韋陟奏。准舊例。掌舉官親族。皆於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試。有及第者。尚書覆定。然後附奏。臣本司今闕尚書。縱差郎官。是臣麾下。事在嫌疑。所望釐革。伏望天恩。許臣移送吏部。差考功員外郎試揀。侍郎覆定。任所在聞奏。即望浮議止息。敕旨。依。

  長慶元年五月。貶考功員外郎李渤為處州刺史。渤既請書宰相等下考。時人以宰輔曠官。不上疏陳列。而越職釣奇。非盡事君之道。至是。杜元穎等奏。渤賣直沽名。動多狂躁。遂出之。

  戶部尚書武德元年。因隋為民部尚書。貞觀二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改為戶部尚書。顯慶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改為度支尚書。龍朔二年。改為司元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戶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地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戶部尚書。  武德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民部尚書裴矩奏。突厥殘暴之處。戶請給絹一疋。太宗謂曰。朕於天下。惟誠\與信。不欲空有存恤之名。而無其實。但戶有大小。各須存濟。給物雷同。豈公思之未至也。治書侍御史孫伏伽進曰。裴矩受國恩賞。未聞陳議救恤百姓。則欲苟釣虛名。用心若此。豈當朝寄。請鞫其罪。太宗從之。其後計口為率。貧民賴焉。

  開元六年五月四日敕。諸州每年應輸庸調資課租。及諸色錢物等。令尚書省本司豫印紙送部。每年通為一處。每州作一簿。預皆量留空紙。有色數。並於腳下具書綱典姓名。郎官印置。如替代。其簿遞相分付。

  二十四年敕。以每年租稅雜支。輕重不類。令戶部修長行旨條五卷。諸州刺史縣令替日。並合令遞相交付。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畫頒行。附驛遞送。其支配處分。並依旨文為定。

  元和五年二月。戶部尚書李仁素。准元和四年五月敕。釐革諸道州府應徵留使留州錢物色目。并帶使州合送省錢。便充留州給用等。據諸道申報。除與敕文相當外。或稱土宜不同。須重類會起置者。諸州府先配供軍錢。迴充送省。帶使州府。先配送省錢。便留供軍。則供軍見錢。盡在帶使州府。事頗偏併。宜令於管內州。據都徵錢數。逐貫均配。其先不徵見錢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戶配見錢須多。鄉村戶配見錢須少。即但都配定見錢。一州數。任刺史於數內看百姓穩便處置。其敕文不加減者。即准州所申為定額。如于敕額見錢外。輒擅配一錢。及納物不依送省中估。刺史縣令錄事參軍。節級科貶焉。

  戶部侍郎改復名號。與尚書同。

  舊制本一員。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員。以武攸寧為之。

  蘇氏駁曰。故事。度支案。郎中判入。員外郎判出。侍郎總統押案而已。官銜不言專判度支。至乾元元年十月。第五琦改戶部侍郎。帶專判度支。自後遂為故事。至今不改。若別官來判度支。即云知度支事。或云專判度支。  貞元四年二月。上以度支自有兩稅及鹽鐵榷酒錢物。以充經費。遂令收除陌錢。及闕官料。并外官闕官職田。及減員官諸料。令戶部侍郎竇參專掌。以給京文武官員料錢。及百司紙筆等用。至今行之。

  元和六年四月。戶部奏。請置巡官二人。從之。其年七月。戶部請減使及判案郎官每月雜給錢。從之。

  八月。戶部侍郎李絳奏。請諸州府闕官職田祿米。及見任官抽一分職田。所在收貯。以備水旱。從之。

  十二年十二月。戶部奏。淮西夷虺蜴攸居。歷年貢賦不入。有司羞之。今則化被齊民。便為善地。其申光蔡等州。令所貢鸂?綾生石斛等。並同日到。其諸道貢物舊例。至今月十五日已進納訖。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貢物。以元日陳於樂懸之南。示中外。禮畢。請准式送納。從之。

  十三年十月。中書門下奏。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錢物。皆繫國用。至於給納。事合分明。比來因循。都不剖析。歲終會計。無以準繩。蓋緣根本未有綱條。所以名數易為盈縮。伏請起自今以後。每年終。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錢數。及所用數。分為兩狀。入來年二月內聞奏。併牒中書門下。其錢如用不盡。須具言用外餘若干見在。如用盡。及侵用來年錢。并收闕。並須一一具言。其鹽鐵使所收。議列具一年都收數。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庫欠錢數。其所欠亦具監院額緣某事欠未送到。戶部出納。亦約此為例。條制既定。亦絕隱欺。如可施行。望為常典。從之。

  寶歷二年正月。戶部侍郎崔元略奏。准賦役。今內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諸色職掌人。合免課役。請自今以後。應諸司見任官。及准式合蠲免職掌人等。並先於本司陳牒責保。待本司牒到。然後與給符。其前資官。即請於都省陳狀。准前勘責事。若不實。准詐偽律論。其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及割股奉親。比來州府免課役。不由所司。今後請應有此色。敕下後。亦須先牒當司。如不承戶部文符。其課役不在免限。從之。  開成元年。湖南觀察使盧周仁進羨餘錢十萬貫。戶部侍郎歸融奏曰。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財賦。皆陛下府庫也。周仁輒陳小利。妄說異端。言南方火災。恐成灰燼。進于京國。如徇私恩。臣恐天下倣傚。以羨餘為名。刻剝生民。其所進錢。請還湖南。代貧戶租稅。

  三年四月敕。戶部侍郎兩員。自今已後。先授上者。宜令便判錢穀。如帶平章事。及判鹽鐵度支。兼中丞翰林學士。即不在此限。仍為永例。

  五年三月。戶部侍郎崔蠡奏。天下州府。應合管係戶部諸色斛斗。自今已後。刺史觀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後。並須分析聞奏。敕旨。宜依。

  大中二年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戶部魏扶奏。下州應管當司諸色錢物斛斗等。前件錢物斛斗。散在天下州府。緣當司無巡院覺察。多被官史專擅破除。歲久之後。即推在所腹內。徒煩勘詰。終無可徵。今後諸州府錢物斛斗文案。委司錄事參軍專判。仍與長史通判。每至交替。各具申奏。並無懸欠。至考滿日。遞相交割。請准常平義倉斛斗例。與減選。仍每月量支紙筆錢。若盜使官錢。及將借貸與人。並請准元敕。以贓論。如徵收欠折。及違限省條。並請量加懲殿。如缺司錄即請令選諸強幹官員專知。不得令假攝官權判。從之。  咸通四年六月。河南江淮等道分巡院。荊襄江西道分巡院。並宜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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