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卷 六 十 五

作者:《唐会要》王溥

  祕書省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蘭臺。其監為蘭臺太史。少監為蘭臺侍郎。丞為蘭臺大夫。咸亨元年十月二十三日。各復舊額。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麟臺。監等並隨名改。神龍元年二月五日。復改為祕書監如舊。  少監。武德初。因隋舊制。號祕書少令。七年省。貞觀四年十一月。復置一員。以虞世南為之。太極元年二月。加一員。以崔琳為之。  祕書郎。本四員。開元二十八年減一員。

  校書郎。本八員。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省四員。天寶十三載正月十三日卻置。  正字。本二員。開元二十六年減一員。天寶十三載正月十三日卻置。貞元八年六月十三日割校書四員。正字兩員。屬集賢院。  著作局。龍朔二年。改為司文局著作郎。咸亨元年卻依舊。

  著作郎。本四員。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減兩員。掌修史。貞觀二十三年閏十二月。置史館於門下省。宰臣監史。自是著作罷史任。  貞觀六年三月。上幸九成宮。宮人還京憩於圍川縣官舍。俄有右僕射李靖。侍中王珪復至。官屬移宮人別所而舍靖等。唯參靖等。又不禮敬宮人。上聞之。怒曰。威福之柄。豈由靖等。何為禮靖而輕我宮人。即令按問。祕書監魏徵諫曰。靖等陛下心膂大臣。宮人皇后埽除之隸。論其委付。事理不同。又靖等出外。官吏訪聞。朝廷法式。歸來。陛下問疾苦。靖等自當與官吏相見。官吏亦不可不謁。至于宮人。供食之外。不合參承。若以此罪責縣官。恐不益德音。徒駭天下耳目。

  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上謂侍臣曰。朕因暇日。每與祕書監虞世南商量今古。朕一言之善。虞世南未嘗不悅。有一言之失。未嘗不悵恨。嘗戲作豔詩。世南進表諫曰。聖作雖工。體制非雅。上之所好。下必隨之。此文一行。恐致風靡。輕薄成俗。非為國之利。賜令繼和。輒申狂簡。而今之後。更有斯文。繼之以死。請不奉詔旨。群臣皆若世南。天下何憂不治。因顧謂世南曰。朕更有此詩。卿能死否。世南曰。臣聞詩者。動天地。感鬼神。上以風化下。下以俗承上。故季札聽詩。而知國之興廢。盛衰之道。實基于茲。臣雖愚誠\。願不奉詔。

  大歷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敕。祕書省書閣內書。自今後不得輒供諸司及官人等。每月兩衙及雨風。委祕書郎典書等同檢校。遞相搜出。仍舊封閉。

  貞元二年七月。祕書監劉太真上言。請擇儒者。詳校九經于祕書省。令所司陳設。及供食物。宰臣錄其課效。從之。議者謂秘書省有校書正字官十六員。職在校理。今授非其人。乃別求儒者詳定。費於供應。煩於官寮。太真之請。失之甚矣。尋阻眾議。果寢不行。

  三年八月。祕書監劉太真奏。准貞元元年八月二日敕。當司權宜停減諸色糧外。紙數內停減四萬六千張。續准去年八月十四日敕。修寫經書。令諸道供寫書功糧錢。已有到日。見欲就功。伏請於停減四萬六千張內。卻供麻紙及書狀藤紙一萬張。添寫經籍。其紙寫書足日。即請停。又當司准格。楷書八年試優。今所補召。皆不情願。又准今年正月十八日敕。諸道供送當省寫經書。及校勘五經學士等糧食錢。今緣召補楷書。未得解書人。元寫經書。其歷代史所有欠闕。寫經書畢日餘錢。請添寫史書。從之。

  元和三年三月詔。祕書省。宏文館。崇文館。左春坊司經局。校書正字。宜委吏部。自今以後。於平留選人中。加功訪擇。取志行貞退。藝學精通者注擬。綜覈才實。惟在得人。不須限以登科。及判入等第。其校書正字。限考入畿縣尉簿。任依常格。

  長慶三年四月。祕書少監李隨奏。當省請置祕書閣圖書印一面。伏以當省御書正本。開元天寶以前。並有小印印縫。自兵難以來。書印失墜。今所寫經史。都無記驗。伏請鑄造。敕旨。依奏。

  開成元年七月。分察使奏。祕書省四庫見在雜舊書籍。共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卷。並無文案。及新寫書文歷。自今以後。所填補舊書。及別寫新書。并隨日校勘。並勒創立案。別置納歷。隨月申臺。并申分察使。每歲末課申數並具狀聞奏。敕旨。宜依。

  九月敕。祕書省集賢院。應欠書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一卷。配諸道繕寫。

  殿中省武德初。因隋舊制。為殿內省。三年。改殿中省。龍朔二年。改為中御府。監為中御大監。咸亨元年復舊。

  少監。上元元年八月加一員。以唐脩睦為之。

  丞。龍朔二年。改為中御大夫。咸亨元年復舊。

  尚膳局。龍朔年。改為奉膳局。奉膳為大夫。諸局並准此。咸亨年並復舊。天寶元年五月二十九日。唯留一員。其餘並停。

  尚醫局。龍朔年改為奉醫局。

  尚衣局。准上改為奉冕局。

  尚舍局。准上改為奉宸局。

  尚輦局。准上改為奉輦局。

  尚乘局。准上改為奉駕局。  開元二年。初以尚乘局隸閑廄使。  奉御。本二員。高宗加置四員。分掌六閑。一曰飛黃閑。二曰吉良閑。三曰龍媒閑。四曰騊駼閑。五曰駃騠閑。六曰天苑閑。

  神龍元年八月二十三日敕。內宴王公日。尚食局進供客食於閣門。付品官將入。其局官等。非別敕喚不得輒自下飲食。

  開元五年十月二日敕。尚藥局醫官。王公已下。不得輒奏請將外醫療。

  十年五月九日敕。尚藥局御藥庫。每月支監門二人守當。

  二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殿中監奏。尚食局無品直司六人。並是巧兒曹司。要籍一任直司。主食十年。考滿。同流外授官。仍補額內直驅使。比來有闕。多被諸色人請射。此輩遂無進路。今後有闕。望請先授。妄來請射。不在補限。敕旨。從之。

  貞元十五年四月敕。殿中省尚藥局司醫。宜更置一員。醫佐加置兩員。仍並留授翰林醫官。所司不得注擬。

  十二月。殿中省初置奉御尚醫四員。每月各給料錢二十五貫文。資品同詹事府丞。

  元和三年五月。殿中省奏。敕當司尚食尚衣尚舍尚藥尚輦等。共五局伎術直官。聽在外州府官來直本司。伏以五局所置官。不請課料。若不授伎術官。即多逃散。伏請宣付吏部。准舊例處分。敕旨。依奏。  長慶三年三月詔。每日供御及供宮內食料等。一物已上。各委本司商量節減。仍具所費用數。速分析聞奏。當付度支管計。添充經費。

  開成三年八月。殿中省奏。尚食局舊額。主膳八百四十人。充三番。每月役使二百八十人。今請條流。量閑劇。分為四番。每月敕二百一十人當上。即每日有主膳七十人糧。請迴給正額。未請糧色巧兒。添主膳驅使。更不別申請度支糧。伏乞聖慈許臣當司自圖圓融。冀得均濟。又免占破府縣人戶色役。敕旨。依奏。

  進馬。天寶八載七月二十五日敕。自今南衙立仗馬。宜停。其進馬官亦省。十二載正月。楊國忠奏置立仗馬及進馬官。

  貞元七年十二月五日。兵部奏。進馬所用蔭同千牛。仍兼取任御史中丞給事中中書舍人子。餘條例及簡試。並用千牛例。

  太和八年三月。殿中省奏。千牛元額四十八員。左右仗各二十四員。准敕。每仗各減一十四員訖。又進馬元額一十八員。當司六員。今准敕減一員。僕寺准減一員。敕旨。宜依。

  閑廄使萬歲通天元年五月。置仗內閑廄。令殿中丞袁懷哲檢校。未置使。至聖歷三年二月。改殿中少監。充閑廄使。乃改名袁忠臣。已後使具名于後。袁忠臣。冉任。田歸道。翟無言。又宗晉卿。武崇訓。賀蘭爽。張涉。虢王邕。孫佺。平王隆基。宋王成器。新興王晉。崔日知。王毛仲。皇甫忠。姜皎。王暐。楊崇慶。來曜。牛仙客。李元祐。韋衢。章仇兼瓊。安祿山。呂崇賁。李輔國。彭禮盈。樂子昂。韋謙光。常休明。崔宣。張獻恭。李齊運\。

  大歷十四年七月十日。閑廄使奏置馬隨仗。當使准例。每日于月華門立馬八匹。仗下歸廄去。廣德元年。蕃寇後。使司無使。頻申論飛龍不支。自後未至。臣忝職司。不敢不奏。敕旨。宜付飛龍使。依舊支置。

  元和十二年十月敕。閑廄使所理岐陽馬舊地。方三百四十七頃。據監察御史范傳式奏。岐陽馬坊地。既不妨百姓租佃。又不闕官中賦稅。宜據數交付閑廄使收管。開元中。以國馬尚多。自長安至隴右。置七馬坊。為計會所都領。岐下岐隴間。善水草及膏腴田。皆屬七馬坊。至德已後。監牧使與七馬坊。名額盡廢。其地利因歸於閑廄使。寶應中。鳳翔節度請監牧廢田給貧人。及軍吏已上者。相承數十年矣。又別有敕賜諸寺觀。凡千餘頃。至是。閑廄使張茂宗。恃藩邸之舊。舉故事盡收之。

  太和九年十一月。閑廄宮苑等使奏。京兆府合供當使諸門守當三衛八十人。准舊例。京兆府取諸縣百姓。供前件三衛充門仗諸雜役。每月交替者。伏以百姓往來。費損至多。非惟頻與追呼。實亦難虞寇盜。伏請從今年十二月起。省停供。臣於當司召至子弟一百人。每人每月。使於當司。方圖與糧六斗。亦不要府縣資陪。取其情願。永絕擾人。伏乞允臣管見。敕旨。依奏。

  開成四年正月。閑廄宮苑使柳正元奏。當使東都留後知院官鄭鎰。每月院司給料錢三十四貫文。兼請本官房州司馬料錢。今請於使司所給料錢數。剋減十千。添給所由二十人糧課。巡官二人。請勒全停。郢州舊因御馬。配給苜蓿丁三十人。每人每月納資錢二貫文。都計七百二十貫文。其州司先以百姓凋殘闕本額。量送三百九十六貫文。今請全放。當管脩武馬坊田地。伏准太和二年河陽節度使楊元卿奏。請權借耕佃。充給閑用。今緣安利一軍。伏請永配主管。伏以當司應屬東都宮苑閑廄事務管。係舊額。名數尚多。苟在影占之門。是啟非違之路。但係務繁地遠。訪察尤難。況推禁罪人。動經旬月。因緣流滯。移牒用情。事務委留守主管。曹司煩職。官吏冗名。俾無尸素之員。又去申報之滯。其東都院每年合送宮苑使加給錢一百二十千文。亦請停送。當司方圖羨餘。自備課料。伏乞聖慈。允臣所奏。敕旨。正元條陳利病。實謂推公。所請割屬留守。及停廢職員。并依。糧並宜停。其新差知院鄭鎰。亦是冗員。宜勒赴任。仍委留守於見在職事人中。差補勾當。郢州每年送苜蓿丁資錢。並請全放。實利疲甿。宜依。其修武馬坊田地。河陽節度近年權借。依前勒閑廄宮苑使。且存借名收管。

  內侍省龍朔二年。改為內侍監。咸亨元年。改為內侍省。光宅元年。改為司宮臺。神龍元年。復為內侍省。天寶十三載十一月二十八日。置內侍監二員。三品。貞元四年二月四日。內侍省內給事加二員。謁者監加四員。內侍伯加置四員。

  內坊。開元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義方之訓。固在親承。太子既絕外朝。中官自通禁省。有何殊異。別立主司。其內坊宜復內侍省為局。

  護軍中尉監。貞元十二年六月六日置。以監勾當左右神策軍。以竇文場霍仙鳴為之。  中護軍監。同前日月置。以左右神威軍使張尚進焦希望為之。

  監軍。垂拱三年十二月。停御史監軍事。在御史臺卷。神龍元年以後。始用中官為之。

  唐制。內侍省。其官有內侍四人。內常侍六人。內謁者監六人。內給事十八人。謁者十二人。典引十八人。內侍伯二人。寺人六人。別有五局。掖廷局掌宮人簿籍。宮闈局掌宮內門禁。其屬有掌扇給使等員。奚官局掌宮人疾病死喪。內僕局掌宮中輿輦導從。內府局掌宮中供帳燈燭。五局有令丞。皆內官為之。貞觀中。太宗定制。內侍省不置三品官。內侍是長官。階四品。其職但在閤門守禦。黃衣廩食而已。則天稱制二十年。差增員數。神龍中。宦官三千人。超授七品以上員外官者千餘人。元宗在位。中官稍稍稱旨者。即授三品左右監門將軍。得門施棨戟。及李輔國從幸靈武。程元振翼衛代宗。遂至守三公。封王爵。干預國政。郭子儀北伐。遂立觀軍容宣慰使。命魚朝恩為之。然自有統帥。亦監領而巳。貞元之後。天子爪牙之士。悉命統之。於是畜養假子。傳襲爵土。跋扈之兆。萌于茲矣。而中外黨錮。恣為不法。雖朝廷之令。漸不能制。文宗即位。以仇士良等威福任己。思漸除之。卒有李訓之敗。公卿輔相。赤族受禍。暨武宣之際。閹豎輩嘗切齒于南衙官屬。光化中。昭宗授政于宰相崔允。尤忌宦官。于是左右軍容使劉季述王仲先。深不自安。幽帝于東內。冊皇太子裕監國。崔允乃外協朱氏。密圖匡復。潛構護駕監州雄毅軍使孫德昭。誅季述等。昭宗返正。改元天復。至三年。大懲其弊。收中官第五可範已下七百餘人。于內侍省同日誅之。諸道監軍使。亦令勦戮。炎炎之勢。因斯息矣。  貞觀十四年。司門員外郎韋元方。不過所給使。見左右僕射而去。給使奏之。上大怒。出元方為華陰令。特進魏徵言曰。帝王震怒。動若雷霆。何可妄發。為前給使一言。夜出敕書。事似軍機。外人誰不驚駭。但宦省之徒。古來難近。輕為言語。易生患害。獨行遠使。深非事宜。漸不可長。所宜深慎。上納之。遂停貶黜。

  萬歲登封元年二月十九日敕。諸道逆人。給使配役。送內侍省者。不得于州縣附貫。亦不得共中官給使。結義往來。  景龍元年。酸棗縣尉袁楚客。奏記于中書令魏元忠曰。內豎者。給宮掖之事。供埽除之役。上古皆備此職。但以僕隸畜之。豈及于官次。中古以來。大道乖喪。不重賢哲。惟親近習。或委之以軍。或授之以權。遂使豎刁亂齊。伊戾敗宋。君側之人。眾所畏懼。葛洪所謂鷹頭之蠅。廟垣之鼠。無拳無勇。職為亂階者也。洎乎後漢。用事尤甚。時君既不知其失。大臣又畏罪不言。是以害及生靈。毒流天下。至于晚節。竟亂中朝。各相朋黨。屠害良善。當此時也。忠臣義士。睹斯慷慨。不得不權行殺戮。至以無鬚而橫死者。不可勝言。豈非結禍之深。自危之速。易曰。小人用壯。斯之謂也。自大君受命。中興成務。獨有閹豎。坐升班秩。既無正闕。多授員外。舉其全數。向滿千人。苟綰青紫。蠶食府藏。既非致治之道。誠\謂長亂之階。此則朝廷之失。君侯不正。誰正之哉。

  景雲二年四月二日敕。內侍省令史資勞。宜同殿中省令史。其五局令史。同殿中省諸局。  開元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敕內侍省內坊單身給使。有品無品。並免戶例差科。

  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內侍省內坊給使。遭憂百日滿。勒上。

  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敕。內侍省將軍。中郎。內侍。內給事。五品已上官。宜准宿衛官給酒料。

  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敕內侍省品官遭憂。宜待終服還官勒上。如有灼然要籍者。臨時奏。  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敕。諸道州府所承上命。須憑正敕。後可施行。不得懸信中使宣言敕。即便遵行。

  貞元七年三月十三日敕。內侍省五品已上。許養一子。仍以同姓者。初養日不得過十歲。

  十一年正月。初鑄河東監軍印。監軍有印。自茲始也。  十五年四月詔。內侍省內給事。加置二員。至元和十五年四月。內侍省奏。應管高品品官白身。共四千六百一十八人。數內一千六百九十六人。高品諸司使并內養諸司判官等。餘并單貧。無屋室居止。須稍優恤。宜各加衣糧半分。度支據數支給。謹按舊史。天寶末。品官黃衣以上三千餘人。下文已云盛矣。今則又踰其數焉。

  二十年十二月。詔加掖庭局令四員。

  寶歷二年十一月。詔朝官及方鎮之家。不得私置白身。

  太和四年八月。內侍省奏。當省官員。從掖庭局令以下至監作。並居本品之下。或注擬難於區別。伏乞請重下有司詳定。敕旨。宜付所司。詳定聞奏。

  大中三年九月敕。楊施禮緱氏縣莊。宜賜東都內侍省新配恭陵守當貧窮官正居住。  天復三年二月敕。諸道監軍使副監判官並停。其院印當日差人齎納禮部銷毀。  太常寺龍朔二年。改為奉常正卿。咸亨元年復舊。光宅元年。改為司禮寺。神龍元年。復為太常卿。

  少卿。神龍元年七月三十日加一員。徐彥伯為之。  衣冠署。貞觀元年省。  太廟署。登封元年正月。改為清廟臺。神龍元年。復為太廟署。開元二十四年四月四日廢。以太常寺奉宗廟。

  太公廟署。神龍二年。始分兩京置。

  博士。本四員。開元二十七年省一員。乾元元年二月十五日。卿韋陟奏請依舊四員。一人分京留守。  丞。皇朝因隋舊制。置丞二人。

  太祝。本每室一人。共六人。開元十年七月二日。加至九員。二十七年。減六員留三員。  奉禮。本名治禮。貞觀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改為奉禮。本四員減兩員。

  貞觀十二年四月敕。每薦新于太廟。令太常卿及少卿一人行事。

  景雲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敕。太常寺所須粢盛。今總計料定。每年所司差綱一人。典二人。一時部送。不得更有零疊。亦不得輒差使催。

  開元八年四月一日敕。諸陵主衣主輦主藥。每色各八員。分為四番。季上其考第。仍隸太常寺。其陵署若更有執掌。亦于此三色內通融驅使。

  乾元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常寺先置禮直五人。宜並停廢。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大理法官太常博士。委吏部擇才。與本司同商量注擬。

  貞元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復置禮儀直兩員。禮院直兩員。並停禮院修撰官一人。檢討官一人。孔目官一人。院典三人。

  八年四月。太常寺奏。本置禮生。是資贊相。東都既無祠祭。不合虛備闕員。且無功勞。妄計考課。年滿之日。一例授官。比來因循。實長徼幸。其東都太廟及郊社齋郎。先並准敕停訖。惟禮生尚在。伏請下吏部。自今以後。不得更有注擬。其先補者。並請追赴上都。已滿者。伏望量留四年。未滿者。請折聽。或入考。如有情涉規避。委託事由。兩月內不赴西都。即請牒吏部注申解退。收實本色。冀循事實。永絕姦源。敕旨。依奏。

  九年四月敕。自今以後。太常寺宜署禮院修撰檢討官各一員。便為定額。  十九年敕。太常博士。其位雖卑。所任頗重。至於選擇。不易得人。郊祀禮儀。朝廷典法。舉措取則。職事實繁。所請俸料。宜准六品已下常參官例處分。

  元和六年閏十二月。以皇太子薨。敕國子司業裴。權攝太常博士。西內勾當。通習古今禮儀。常為太常博士。及官至郎中。每兼其職。至改國子司業。方罷兼領。久居禮官。頗詳儀制。國典無太子薨禮。故又命領之。其廢朝十三日。蓋用期服易月之制也。  十年正月。贈故太常卿崔邠吏部尚書。初。邠為太常卿。初上。大閱四部樂於大樂署。觀者咸縱觀焉。自私第去帽。親導母轝。公卿逢者。為迴騎避之。衢路以為榮。

  長慶二年閏十月。太常寺奏。兩院禮生元額三十五人。請准元和十二年敕。置守闕人。即免散闕。敕旨。依奏。  四年七月敕。吏部所注太常寺伎術官直殿。中既准格。未為乖越。宜並待考滿日停。太常寺所論員闕。從來年以後。並任本寺收管。諸司更不得占授。

  大中四年七月。御史臺奏。司農寺文案。少卿不通判。有乖六典。敕旨。自今已後。九寺三監少列。宜與大卿通判文案。

  九年八月。太常卿高銖。決罰禮院禮生。博士李愨引故事。見執政。以禮院雖係太常寺。從來博士自專。無關白者。太常三卿始蒞事。博士無參集之禮。今之決罰。有違故典。時宰相以銖舊德。不能詰責。銖慚而請退。

  十二年十月。太常卿封敖。左授國子祭酒。舊式。太常卿上事。庭設九部樂。時敖拜命後。欲便于觀閱。移就私第視事。為御史所舉。遂有此責。

  光祿寺龍朔元年。改為司宰寺。卿為正卿。咸亨年復舊名光祿寺。光宅年改為司膳寺。卿隨寺改。神龍年復為光祿寺。

  少卿。本一員。景龍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員。以劉正為之。

  珍羞署。舊為肴藏署。垂拱九年二月二日改。

  景雲二年正月敕。左右廂南衙廊中食。每日常參官職事五品以上。及員外郎。供一百盤。羊三口。餘賜中書門下供奉官。及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百官每日常供具。三羊。六參日節日。加羊一口。冬月。量造湯餅及黍臛。夏月冷淘粉粥。其栗黃文桃梨榴濕柿等。擇不堪供進者。亦供衙前食。若御內坐當參日。即於外廊設食。并給門下中書。有餘賜供奉官六品已下。及在仗三衛主兵帥漏生漏刻直官等食。不須迴折。東宮衙前食。並准此。仍每坐日。職事五品已上賜食。供十盤。六參日。供四日五盤有餘賜左右春坊供奉官詹事直。若非坐日。設三盤。諸節日應設食者。准料即造。不須奏聞。其斷屠日。各於衙內設兩口羊食。其六品已下。於光祿食者。每正冬寒食三節。皆給餅。內作節食。三月十七日敕。每御承天門樓。朝官應合食。并蕃客辭見。並令光祿准舊例。於朝堂廊下賜食。其朝官食。迴衙內食充。

  開成四年正月。光祿寺奏。當司伏准大歷八年四月十八日敕。令主辦百寮廊下賜食。仍委御史臺勾當。至於補置所由。計料費用。即是當司本事。自從臺司自置。都一人管計。今造膳支辦。盡非有司闕敗。罪歸當寺。比於臺司論請。因循竟未卻還。今御史中丞丁居晦。深知前弊。悉還所職。其廊下食料錢。敕今見於臺司交割。次又御史臺奏。伏准大歷八年元敕。任委御史臺勾當。本慮事有闕違。自後因循。遂成侵占。人吏雖隸光祿寺。補署多出臺司。謹詳敕旨根尋。應申歸有司。方可求理。已牒光祿寺自部置。若有闕失。責在本司。仍依前差御史一人充使勾當。奏訖。可。  衛尉寺龍朔二年。改為司衛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舊。光宅元年改為司衛寺。神龍二年。復舊為衛尉寺。

  少卿。本一員。景雲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員。以傅忠孝為之。

  武庫署。開元中分兩京置。

  武器署。貞觀年中分東都置。

  開元二十七年十一月。武庫置應諸衛行從及冬正等甲仗袍襖\旛旗幕等。衛府卿李昇奏。上件物。每年行幸溫湯。及冬正陳設。兩京來往。諸衛將軍事畢後。多有污損。逾限不納。又比年因溫湯行幸。所由便奏勒留。充冬至及元日隊仗用。以此淹久。便長姦源。兼恐迴換。望自今以後。每事了。限五日內送納武庫。如有違限。所由長官及本官。望請科違敕罪。其典量決杖。仍不在奏留之限。敕旨。依奏。  天寶八載十一月敕。衛尉幔幕氈褥等。所由多借人。非理損污。因循日久。為弊頗深。爰及幕士。私將驅使。并廣配充廳子馬子。並放取資。近今推問。事皆非繆。今後其幔幕氈褥等。輒將一事借人。並同盜三庫物科罪。并使幕士與人張設。及自驅使。擅取放資。計受贓數。以枉法論。其借人及借與人等。六品已下非清資官。決放。餘聽進止。仍委左右巡使常加糾察。  十一年十二月奏。幕士供膳掌閑。取浮逃無籍人充。敕旨。幕士供膳掌閑并雜匠等。比來此色。緣免征行。高戶以下例皆情願。自今已後有闕。各令所由。先取浮逃及無籍實堪驅使人充使。與編附。仍委御史中丞都充勾當。

  廣德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赦文。京兆諸司使幕士丁匠。總八萬四千五百人。數內宜每月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仍令河東關內諸州府。據戶口分配。不得編出京兆。餘八萬一千一百一十四人。一切並停。

  其年。衛尉寺奏。當寺管幕士。總八百六十九人。其七百八十九人停。八十人依舊。定四十人長上幕士。本司招補。不差百姓。並請依舊定四十人。減外請留。其幕士申請停差。每人每月別官給錢三千五百文。付本司通勘處置。共據計一年當一千六百八十貫文。?騎先支五人。本司既有幕士充勾當。?騎請停。敕旨。依奏。

  宗正寺龍朔元年。改為司宗寺。卿為宗正卿。咸亨元年。改為宗正寺。光宅元年。為司屬寺。天寶七載五月十一日。升同太常寺。少卿及丞准此。

  少卿。本一員。景雲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員。以姜晞為之。

  丞。開元二十五年二月八日。加一員。

  崇元署。開元二十五年二月二日。宗正卿魯王道堅奏。今年正月七日敕。道士女冠。並隸宗正寺。其崇元署今既鴻臚不管。其署請屬宗正寺。敕旨。依奏。

  天寶二年三月十二日。道士女冠。宜令司封檢討。不須更隸宗正寺。其崇元署並停。

  舊例。太皇太后皇后之親。分為五等。皆定于司封。宗正受而統焉。若皇周親。皇后父母為第一等。准三品。皇大功親。皇小功親尊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周親。為第二等。准四品。皇小功親。皇緦麻尊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大功親為第三等。准五品。皇緦麻親。為第四等。皇袒免親。太皇太后小功卑屬。皇太后皇后緦麻親。及舅母姨夫為第五等。並准六品。其籍如州縣之法。

  武德元年十月二十四日詔。太僕少卿安康公襲譽。我之同姓。派別支分。惟厥祖考。世敦恭睦。特聽合譜宗正。恩禮之差。同諸服屬。

  其年十二月六日。義安郡王李孝常。賜屬籍宗正寺。

  二年二月十六日。詔曰。宗緒之情。義超常品。宜有旌異。以明等級。天下諸宗姓任官者。宜在同列之上。無職任者。不在徭役之限。每州置宗師一人。以相統攝。

  其年十二月四日。幽州總管燕都王羅藝。賜姓李氏。屬籍宗正寺。  其月十三日。曹國公徐世勣。賜姓李氏。屬籍宗正寺。  三年六月一日。楚王杜伏威。賜姓李氏。進封吳王。屬籍宗正寺。

  其年九月十九日。蔚州總管高開道。賜姓李氏。屬籍宗正寺。

  四年正月十四日。竇建德行臺尚書令胡大恩。以安鎮來降。賜姓李氏。屬籍宗正寺。  永徽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召宗正卿李博文問曰。比聞諸親何以得有除屬者。對曰。以屬疏降盡故除。總三百餘人。上曰。追遠之感。實切于懷。諸親服屬雖疏。理不可降。並宜依舊編入屬籍。  開元十三年四月。詔嗣王有傍繼者。並宜總停。

  二十年七月七日詔。宗正寺官員。悉以宗子為之。

  二十五年七月敕。其宗正卿丞及主簿。擇宗室中才行者補授。

  天寶元年七月二十三日詔。殿中侍御史李彥允等奏稱。與朕同承涼武昭王後。請甄敘者。源流實同。譜牒猶著。自今已後。涼武昭王孫寶已下。絳郡姑臧燉煌武陽等四公子孫。並宜隸入宗正寺。編入屬籍。

  五載正月十三日敕。九廟子孫。宜並升入五等親。永為常式。至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入廟子孫。非五等親。任用如始封王廕。不限年代。補齋郎三衛。至簡選日。量文武稍優與處分。

  其載十一月。宗正寺奏。錄事先有一員。請更置一員。從之。  七載五月二十九日。宗正卿褒信王璆奏。皇妹及女。准禮出嫁後。各降本親一等。今後並降為第二等。臣以為執禮破親。有虧常典。宜請一切依服屬等第為定。不在降服限。仍望永為常式。敕旨。依奏。  大歷十三年正月。淄青節度使李正己。請附入屬籍。敕旨。從之。

  貞元八年。太常寺奏。乃者宗子名銜。皆云皇某親。行於文疏曹署。此非避嫌自卑之道也。謹按儀禮曰。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稱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尊者也。又禮記曰。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鄭元注云。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戚于君位。謂齒列也。所以尊君別嫌。今宗子若以皇字為稱。以首從數為序親。誠\非卑別于尊。不戚君位之意。又按儀禮。從父昆弟。則今同堂也。從祖昆弟。則今再從也。族昆弟。則今三從也。聖朝方崇敦敘。宜辨等威。其三從內。伏請仍舊。其餘各以祖禰本封某為某王公子孫。則親疏有倫。名禮歸正。從之。

  元和四年四月詔。故奉天定難功臣太尉兼中書令西平郡王李晟。宜編入屬籍。又成德軍節度使張寶臣。依舊賜姓李。列于屬。寶臣本名忠志。初事安祿山。後事史思明。寶應初。史朝義敗。寶臣開城門以納王師。因授成德軍節度使。故有是賜。

  七年十二月。宗正寺奏。當司圖譜官一人。准元敕。官滿宜減兩選。其孔目官比類。請一概例處分。敕旨。依奏。

  十一年六月。宗正寺奏。當司府史元額一十六員。內八員先停減。更請二人。通前十員。從之。

  長慶元年三月。宗正寺奏。貞元二十一年敕。宗子陪位。放五百七十人出身。今年敕放三百人。伏緣人數至多。不霑恩澤。白身之輩。將老村閭。乞降特恩。更放二百人出身。許之。

  太和二年六月。修玉牒官屯田郎中李衢等奏。竊以聖唐玉牒。與史冊並驅。立號建名。期于不朽。伏乞付宰臣商量。於玉牒之上。特創嘉名。以光帝籍。敕旨。宜以皇唐玉牒為名。

  開成三年正月。宗正卿李玭奏。宗子諸親。齋郎室長選人。准格。每年遣諸陵廟丞等充保識官。今請選人自于諸司求覓清資。及在任宗子京官。充保識。以憑給解。伏乞編入吏部選格。以為久例。敕旨。依奏。

  五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宗子每進文疏。及舉選文狀。例皆稱皇從高叔祖曾叔祖。既是人臣。頗乖禮敬。臣等延英已具陳奏。伏請令自今已後。應宗子文狀。並令具姓氏。不得更言皇從。但令各於姓名下。稱某王房。即便可以辨別。敕旨。依奏。

  咸通九年敕。沙陀朱耶赤心。賜姓李氏。名國昌。籍係鄭王房。以討平徐州叛卒龐勛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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