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卷 七 十 五

作者:《唐会要》王溥

  選部下選限武德初。因隋舊制。以十一月起選。至春即停。至貞觀二年。劉林甫為吏部侍郎。以選限既促。選司多不究悉。遂奏四時聽選。隨到注擬。當時以為便。

  貞觀十九年十一月。馬周為吏部尚書。以吏部四時持衡。略無暇休。遂奏請取所由文解。十月一日赴省。三月三十日銓畢。按工部侍郎韋述唐書云。貞觀八年。唐皎為吏部侍郎。以選集無限。隨到補職。時漸太平。選人稍眾。請以冬初。一時大集。終季春而畢。至今行用之。諸史天云是馬周。未知孰是。兩存焉。

  開元二十年正月二十二日。吏部尚書裴光庭奏。文武選人。承前三月三十日始畢。比團甲已至夏末。自今已後。并正月三十日內團甲。二月內畢。至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蕭嵩奏。吏部選人。請准舊例。至三月三十日團甲畢。

  貞元八年春。中書侍郎平章事陸贄。始復令吏部每年集選人。舊事。吏部常每年集人。其後遂三數年一置選。選人併至。文書多。不可尋勘。真偽紛雜。吏因得大為奸巧。選人一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官之闕者。或累歲無人。贄令吏部分內外官為三分。計闕集人。歲以為常。其弊十去七八。天下稱之。

  十五年六月敕。吏部奏。選人依前三月三十日已前團奏畢。其流外兵部禮部舉人等。專委郎官。恐不詳審。共為取舍。適表公平。每至流放之時。皆尚書侍郎對定。既上下檢察。務在得人。

  元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今後宗正寺修選圖譜官。知匭使判官。至考滿日。各宜減兩選也。

  藻鑑非因銓選。藻鑑附。

  武德七年。高祖謂吏部侍郎張銳曰。今年選人之內。豈無才用者。卿可簡試。將來欲縻之好爵。於是遂以張行成張知運\等數人應命。時以為知人。裴行儉為吏部侍郎。時李敬元盛稱王勃。楊炯。盧照鄰。駱賓王等。為之延譽。引以示裴行儉。行儉曰。才名有之。爵祿蓋寡。楊應至令長。餘並鮮能令終。是時蘇味道。王劇未知名。因調選。行儉一見。深禮異之。仍謂曰。有晚生子息。恨不見其成長。二公十數年。當居衡石。願記識此輩。其後果如其言。行儉嘗引偏裨將。有程務挺。張虔勖。崔智?。王方翼。黨令毗。劉敬同。郭待封。李多祚。黑齒常之。盡為一時之名將。

  證聖元年。劉奇為吏部侍郎。注張文成。司馬鍠為監察御史。二人因申屠瑒以謝之。奇正色曰。舉賢自無私。二君何為見謝。

  聖歷二年。吏部侍郎鄭杲。注韓復為太常博士。元希聲京兆士曹。嘗謂人曰。今年掌選。得韓元二子。則吏部不負朝廷矣。

  景雲二年。盧從愿為吏部侍郎。杜暹自婺州參軍調集。補鄭縣尉。後為戶部尚書。從愿自益州長史入朝。暹立在盧上。謂曰。選人定如何。盧曰。亦由僕之藻鑑。遂使明公展千里足也。

  開元八年七月。王邱為吏部侍郎。拔擢山陰尉孫逖。桃林尉張鏡微。湖城尉張普明。進士王泠然。李昂等。不數年。登禮闈。掌綸誥焉。  十一年十二月。吏部侍郎崔林掌銓。收選人盧怡。裴登復。于儒卿等十數人。無何。皆入臺省。眾以為知人。

  武德初。李勣得黎陽倉。就食者數十萬人。魏徵。高季輔。杜正倫。郭孝恪。皆客遊其所。一見於眾人之中。即加禮敬。及平武牢。獲鄭州長史戴冑。即釋放。推薦之。當時以為有知人之鑒。  永徽元年。中書舍人薛元超。好汲引寒微。嘗表薦任希古。高智周。郭正一。王義方。孟利貞十餘人。時論稱美。

  聖歷初。狄仁傑為納言頗以藻鑑自任。因舉桓彥範。敬暉。崔元暐。張柬之。袁恕己等五人。後皆有大勳。復舉姚元崇等數十人。悉為公相。聖歷中。則天令宰相各舉尚書郎一人。仁傑獨薦其子光嗣。由是拜地官員外。蒞事有聲。則天謂之曰。祁奚內舉。果得人也。

  長安二年。則天令雍州長史薛季昶擇寮吏堪為御史者。季昶以問錄事參軍盧齊卿。舉長安縣尉盧懷慎。季休光。萬年縣尉李乂。崔湜。咸陽縣丞倪若水。盩厔縣尉田崇璧。新豐縣尉崔日用。後皆至大官。  景雲二年。御史中丞韋抗加京畿按察使。舉奏奉天縣尉梁日昇。新豐縣尉王倕。金城縣尉王冰。華原縣尉王燾為判官。其後皆著名位。

  其年。朔方總管張仁愿。奏用監察御史張敬忠。何鸞。長安縣尉寇泚。●縣尉王易從。始平縣主簿劉體微。分判軍事。義烏縣尉趙良貞為隨軍。後皆至大官。

  先天元年。侍中魏知古嘗表薦洹水縣令呂太一。蒲州司功參軍齊澣。右內率府騎曹柳澤。及為吏部尚書。又擢密縣尉宋遙。左補闕袁暉。封希顏。伊闕縣尉陳希烈。後咸居清要。

  開元元年。盧齊卿為幽州刺史。時張守珪為果毅。特禮接之。謂曰。十年內當知節度。果如其言。

  雜處置乾封三年十月敕。司戎諸色考滿。又選司諸色考滿入流人。並兼試一經一史。然後授官。

  咸亨三年正月十八日。許雍洛二州人任本郡官。

  天冊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敕。品藻人物。銓綜士流。委之選曹。責成斯在。且人無求備。用匪一途。理當才地並昇。輪轅兼授。或收其履歷。或取其學行。糊名攷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頗異銓衡之術。朕厲精思化。側席求賢。必使草澤無遺。方員曲盡。改絃易調。革故鼎新。載想緝熙之崇。式佇清通之效。其常選人自今已後。宜委所司依常例銓注。其糊名入試。及令學士考判。宜停。

  神功元年十月敕。選司抑塞者。不須請不理狀。任經御史臺論告。不得輒於選司喧訴。有凌突選司。非理喧悖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於省門集選人決三十。仍殿五六選。

  其年閏十月二十五日敕。八寺丞。九寺主簿。諸監丞簿。城門符寶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評事。左右衛千牛衛。金吾衛。左右率府。羽林衛長史。太子通事舍人。親王掾屬。判司。參軍。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縣簿尉。御史臺主簿。校書。正字。詹事府主簿。協律郎。奉禮。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須從甄異。其有從流外及視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官。其中書主書。門下錄事。尚書都事七品官中。亦為緊要。一例不許。頗乖勸獎。其考詞有清幹景行。吏用文理者。選日簡擇。取歷十六考已上者。聽量擬左右金吾長史及寺監丞。

  聖歷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選人無故。三試三注唱不到者。不在銓試重注之例。其過門下三引。不過者。亦不在更注之限。  三年正月三十日敕。監察御史。左右拾遺。赤縣簿尉。大理評事。兩畿縣丞主簿尉。三任已上。及內外官經三任十考以上。不改舊品者。選敘日。各聽量隔品處分。餘官必須依次授任。不得超越。

  大足元年正月十五日敕。選人應留。不須要論考第。若諸事相似。即先書上考。如書判寥落。又無善狀者。雖帶上考。亦宜量放。  開元二年二月十八日敕。繁劇司闕官。有灼然要籍者。聽牒選司。於應得官人內。據材用資歷相當者先補擬。  三年六月八日敕。吏部銓選。委任尤重。比雖守職。務在循常。既限之以選勞。或失之於求士。宜選日拔擢一二人。不須限資次放。  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補授員外郎御史。併餘供奉。宜進名授敕

  其年七月敕。如聞黔州管內州縣官員多闕。吏部補人。多不肯去。成官已後。或假解。或從征。考滿得資。更別銓選。自餘管蠻獠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於諸色選人內。即召補。並馳驛發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有遲違。牒管內都督決六十。追毀告身。更不須與官。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諸色選人納紙保後五日內。其保識官各于當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貫頭銜。都為一牒。報選司。若有偽濫。先用缺。然後准式處分。

  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敕。要官兒子。少年未經事者。不得作縣官親民。  十二年。初定兵吏兩司員外郎專判南曹。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敕。比來所擬注官。多不慎擇。或以資授。或未適才。宜令吏部每年先於選人內。精加簡試。灼然明閑理法者。留擬其評事已上。仍令大理長官相加簡擇。並不授非其人。

  十五年九月敕。今年吏部選人。宜依例糊名試判。臨時考第奏聞。

  十七年三月敕。邊遠判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選人內。簡擇強幹堪邊任者。隨缺補授。秩滿。量減三兩選與留。仍加優獎。

  天寶四載九月二十一日敕。侍郎銓曹。入宿令史加轉。

  八載六月十六日敕旨。授官宜待攢符。

  九載三月十三日敕。吏部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自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又限循資。尤難獎擢。自今以後。簡縣令。但才堪政理。方圓取人。不得限以書判。及循資格注擬。諸畿望緊上中。每等為一甲。委中書門下察問。選擇堪者。然後奏授。大理評事。緣朝要子弟中。有未歷望畿縣。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經事。自今以後。有此色及朝要至親。並不得注擬。

  十一載七月敕。吏部選人書判濫。及雜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選數。並放。除此之外。先後選深人。一概並留。其選深被放人。選淺\得留人名。具留放逗留榜。示選人。各令知悉。仍以單狀奏聞。不須更起條目。至十二月二日。吏部尚書楊國忠奏。請兩京選人集銓日。便定留放。無長名。遂詔文部選人調集者。宜審定格限。令集銓日。各量官資書判狀跡。功優據闕合留。對眾集便定。其宏詞博學。或書判特優。超越流輩者。不須定以選數。聽集。武部選人集試日。校第功優。亦對眾留放。

  十三載三月二十八日敕旨。授官取蜀郡大麻紙一張寫告身。

  廣德元年二月敕。諸州府及縣。今後每有闕官。宜委本州府當日牒報本道觀察節度。及租庸使。使司具闕由。附便使牒中書門下。送吏部。依闕准式處分。其所闕官。有職務稍重者。委本府長官。於見任及比司官中簡擇。權令勾當。正官到日停。不得更差前資及白身等攝。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書門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後三日內下本州。准令式計程外一月不到。任本州報中書門下吏部用闕。如灼然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其違限程人。六品已下。本色內殿一兩選。許同會闕不成人例。五品已上。停一二年。其殿選人。諸州諸使不得奏用。

  大歷元年二月敕。許吏部選人自相舉。如任官有犯。坐舉主。從吏部侍郎王延昌奏。十二年五月敕。見任中書門下兩省五品以上。尚書省三品已上子孫。各授官者。一切擬京官。不得擬州縣官。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大理法官。及太常禮官。宜委吏部每至選時。簡擇才識相當者。與本司商量注擬。貞元元年正月二十五日敕。宜令清資常參官。每年於吏部選人中。各舉一人。堪任縣令錄事參軍者。所司依資注擬。便于甲歷。具所舉官名銜。仍牒御史臺。如到任政理尤異。及無贓犯。事跡明著。所司舉錄官姓名聞。當議褒貶。仍長名後二十日舉。仍永為常式。七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敕節文。緣選人淹留多時。

  理且權宜發遣。請量取建中四年授官。至今計日成三考。用闕注擬。其受替人皆于常例稍屈。亦宜量事優償。委所司選限畢後。具所用闕人名銜聞奏。至選日各減一選。

  三年七月。復置吏部小選。

  九年十二月制。自今已後。應諸色使行軍司馬。判官。書記。參謀\。支使。推官等。使罷者。如是檢校試五品已上。不合于吏部選集。並任准罷使郎官御史例。冬季聞奏。

  十三年三月。詔於吏部選人中。簡擇通事舍人。

  十九年七月敕。以關輔饑。罷今歲吏部選集。

  元和三年正月。吏部奏。准去年六月敕。元和元年下文狀人。但有續闕。即便注擬。元和二年下文狀人。均待有兩季下續闕。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擬。伏以非時選集。見在無多。待闕多年。艱辛轉甚。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狀。應未得官人。並請依當年平選得選留人例。一時注擬。其十月以後。及今年下文狀人。如元敕即與處分。亦請准前注擬。其餘並請待注平選人畢。有闕相當。便與注擬。如無闕相當。即請許待續闕。敕旨。依奏。

  其年三月敕。秘書省。宏文館。崇文館。左右春坊。司經局。校書郎。正字。宜委吏部。自今平流選人中。擇取志行貞進。藝學精通者注擬。

  七年十二月。魏博奏。管內州縣官二百五十三員。內一百六十三員見差假攝。九十員請有司注擬。從之。

  八年八月。吏部奏。請差定文武官告紙軸之色物。五品已上。用大花異紋綾紙。紫羅裏。檀木軸。六品下朝官。裝寫大花綾紙。及小花綾裏。檀木軸。命婦邑號。許用五色牋。小花諸雜色錦\褾。紅牙碧牙軸。其他獨窠綾褾。金銀花牋。紅牙。發鏤軸鈿等。除恩賜外。請並禁斷。敕旨。依奏。

  其年九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諸色左降官等。經五考滿。許量移者。其降貶日授正員官。或無責詞。亦是責授。並請至五考滿。然後許本任處申闕。並餘左降官。緣任處多在遐遠。至考滿日。其申牒稽遲。致使留滯者。其刺史錄事參軍等。並請與下考。如滿後。雖已申牒。未量移間。其祿料並准天寶貞元兩度敕文。依舊支給。其本犯十惡等罪。已有正名。請從舊。從之。

  其年十一月敕。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縣官。緣給復無稅。應支俸料。今量定員額及課料。其六品以下官。仍令吏部于選人中。擇優與注擬。每月課料錢。委所司量與支給。其員外課料等。本額待給復年滿。一切仍舊。

  十二年七月詔。入粟助邊。古今通制。如聞定州側近。秋稼未登。念切飢民。不同常例。有人能于定州納粟五百石者。放同優比出身。仍減三選。一千石者。無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資授官。納二千石者。超兩資。如先有出身及官。情願減選者。每三百石與減一選。

  十五年二月。中書門下奏。見任正員官充職掌等。比限兩考。及授官經二周年已上。方許奏請。然後與依資改轉。有才在下位者。不免留滯。請自今已後。諸道使應奏請正員官充職掌。經一年者。即依資與改轉。如未周者。即量予同類試官。如此處分。庶將得中。敕旨。依奏。

  寶歷二年十一月敕旨。京百司應合帶職事奏正員官者。自今己後。宜於諸司及府縣見任官中選擇。便以本官充職。如見任無相當者。即任於其年選人中奏用。便據資歷與官。不要更待銓試。仍永為常式。

  三年正月。山陵使奏。伏以景陵光陵以來。諸司諸使。所差補押當及雜掌官等。皆據舊例。合得減選。其中有無選可減者便放非時選。吏曹緣是承優放選。例多判成。有過格年深。名身踰濫。赴常選不得者。多求減選職掌。圖得非時赴集。因緣優敕。成此倖門。其吏曹為弊頗甚。今請應差前資官充職掌。並不得取選數已過格人。庶絕奸冒。敕旨。依奏。  太和四年七月。吏部奏。當司兩銓侍郎廳。伏以吏部居文昌首曹。侍郎為尚書貳職。銓庭所宜順序。廳事固有等衰。舊以尚書廳之次為中銓。其次為東銓。自乾元中。侍郎崔器以當時休咎為虞。奏改中為西詮。以久次侍郎居左。以新次侍郎居右。因循倒置。議者非之。伏請自今以後。以久次侍郎居西銓。以新除侍郎居東銓。敕旨。依奏。

  其年七月。吏部奏。三銓正令史。每銓元置七人。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銓起請。置五人。減下兩人。南曹令史一十五人。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銓起請節文。減下三人。奉敕依奏。

  五年二月。吏部奏。請量抽太和三年終已來。至今年三月四月以來。得資及計入成三考闕四十五員。伏緣去冬。諸色黃衣參選者。倍多於常年。其間十七人。皆是勳臣貴戚。及常參官子弟。不可任遠處州縣官。三銓以當年合用闕。方圓發遣之外。每銓各有十餘人未得官。今請准元和中及長慶初敕例。據見在人數。量抽前件闕注擬畢。具所用闕聞奏。敕旨。宜依。  其年六月敕。應選人未試以前。南曹駁放後。經廢置詳斷。及准堂判卻收。比來南曹據給帖人數。續到續試。銓司更不考判。便同平留選人例注擬。稍涉僥倖。自今以後。應有此色。並請待正月十日。准格詳斷限畢都引。試判不及格。并雜犯。及續檢勘庫報。并前選子案不同。並駁放。不任更陳狀披訴。及重詳斷之限。

  其年五月。吏部奏。准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諸親注得外官。欲赴任。自今已後。每年須先奏聞者。今請至時准敕檢勘聞奏。其諸親薨歿。子弟注得外官。准先後敕合奏聞。起自今已後。請更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給解處審勘。仍于家狀一一具奏諸親等第。如違。駁放。敕旨。依奏。其月五日敕。應選人及冬集人子案。門下省檢勘畢後。比來更差南曹令史收領。卻納門下甲庫。在于公事。頗甚勞擾。自今已後。請勒吏部過院。本令史便自分付甲庫。以備他年檢勘。請門下省勒甲庫令史。每過選照勘收拾。明立文案據。官吏等遞相分付。不得妄有破除。南曹申請之時。如有稱失落欠少。本令史專知官。准勘檢揩改違條流例處分。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奏。今後請令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于本府本道嘗選人中。揀勘擇堪為縣令司錄錄事參軍人。具課績才能聞薦。其諸州先申牒觀察使。都加考覈。申送吏部。至選集日。不要就選場更試書判。吏部尚書侍郎引詣銓曹試時務狀一道。訪以理民之術。自陳歷任以來課績。令其一一條對。其治識優長者。以為等第。便以大縣注擬。如刺史所舉。并兩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優與進改。其縣令錄事得上下考。兼績狀者。許非時放選。如犯贓一百貫以下者。舉主量削階秩。一百貫以上者。移守僻遠小郡。觀察使望委中書門下聽奏進止。所舉人中。如有兩人善政。一人犯贓。亦得贖免。其犯贓官。永不齒錄。從之。  開成元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兩畿及兩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並吏部注擬。准太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中書門下奏。近敕隔絕諸司奏六品以下官。寬免占吏部闕員。亦稍絕邪濫。其兩府司錄及尉。知捕賊\盜。皆藉幹能。用差專任。吏部所注。或慮與事稍乖。自今已後。京兆府及河南府司錄及尉。知捕賊\盜。據官資合入者充。其餘並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及太和四年五月七日敕處分。

  會昌二年四月赦文。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敕。進士初合格。並令授諸州府參軍。及緊縣尉。未經兩考。不許奏職。蓋以科第之人。必宏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諳詳。近者。諸州長史。漸不遵承。雖注縣寮。多縻使職。苟從知己。不念蒸民。流例寖成。供費不少。況去年選格。改更新條。許本郡奏官。便當府充職一人。從事兩請。料錢虛占。吏曹正員。不親本任公事。其進士宜至合選年。許諸道依資奏授。試官充職。如奏授州縣官。即不在兼職之限。

  廣明元年敕。吏部選人粟錯。及長名駮放者。除身名踰濫。及欠選欠考外。並以比遠殘闕注擬。  東都選貞觀元年。京師米貴。始分人于洛州置選。

  永徽元年。始置兩都舉。禮部侍郎官號。皆以兩都為名。每歲兩地別放及第。自大歷十二年。停東都舉。是後不置。

  開耀元年十月。崇文館直學士崔融議選事曰。關外諸州。道里迢遞。洛河之邑。天地之中。伏望詔東西二曹。兩京都分簡留放。既畢同赴京師。

  開元元年十二月。遣黃門監魏知古。黃門侍郎盧懷慎。往東都分知選事。便令擬宋璟為東都留守。攝門監過官。

  元和二年九月詔。東都留守趙宗儒。權知吏部。令掌東都選事。銓試畢日停。

  太和二年九月敕。吏?今年東都選事。宜令河南尹王播權知侍郎。銓試畢日停。

  三年四月敕。東都選事宜權停。

  南選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敕。桂廣交黔等州都督府。比來所奏擬土人首領。任官簡擇。未甚得所。自今已後。宜准舊制。四年一度。差強明清正五品已上官。充使選補。仍令御史同往注擬。其有應任五品已上官者。委使人共所管督府。相知具條景行藝能政術堪稱所職之狀奏聞。

  大足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敕。桂廣泉建賀福韶等州縣。既是好處。所有闕官。宜依選例省補。  開元八年八月敕。嶺南及黔中參選吏曹。各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檢勘使了。選使及選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選所。正月三十日內。銓注使畢。其嶺南選補使。仍移桂州安置。

  其年九月敕。應南選人。嶺南每府同一解。嶺北州及黔府管內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責出身由歷。選數考課優勞等級。作簿書。先申省。省司勘應選人曹名考第。一事以上。明造歷子。選使與本司對勘定訖。便結階定品。署印牒付選使。其每至選時。皆須先定所擬官。使司團奏後。所司但覆同。即憑進畫。應給籤告。所司為寫。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寫了。差專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各送本州府分付。  天寶十三載七月敕。如聞嶺南州縣。近來頗習文儒。自今已後。其嶺南五府管內白身。有詞藻可稱者。每至選補時。任令應諸色鄉貢。仍委選補使准其考試。有堪及第者。具狀聞奏。如有情願赴京者。亦聽。其前資官并常選人等。有詞理兼通。才堪理務者。亦任北選。及授北官。

  大歷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敕。南選已差郎官。固宜專達。自今已後。不須更差御史監臨。

  興元元年。敕吏部侍郎劉滋。知洪州選事。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穀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仍命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時稱舉職。

  其年十一月。嶺南選補使右司郎中獨孤愐奏。伏奉建中四年九月敕。選補條件所注擬官。便給牒放上。至上都赴吏部團奏。給告身。敕旨。准敕處分。

  貞元十二年十一月敕。嶺南黔中選。舊例補注訖。給票放上。其俸除手力紙筆團除雜給之外。餘並待奏申敕到後。據上日給付。其福建選補司宜停。其桂廣泉建福賀韶等州。宜依選例稱補。  二年三月。考功員外郎陳歸。為嶺南選補使。選人留放。注官美惡。違背令文。惟意出入。復供求無厭。郵傳患之。監察御史韓參奏劾。得罪配流恩州。

  元和二年八月。命職方員外郎王潔。充嶺南選補使。監察御史崔元方監焉。

  長慶二年正月敕。權停嶺南黔中今年選補。

  寶歷二年二月。容管經略使嚴公素奏。當州及普寧等七縣。乞准廣韶貴賀四州例南選。從之。

  太和三年敕。嶺南選補。雖是舊例。遠路行李。未免勞人。當處若有才能。廉使宜委推擇。待兵息事簡。續舉舊章。其南選使。可更停一二年。  七年正月。嶺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選補使。宜更權停一二年。

  開成二年正月。又權停三年。

  五年七月。潮州刺史林郇陽奏。州縣官請同漳汀廣韶桂賀等州吏曹注官。敕旨。潮州是嶺南大郡。與韶州略同。宜下吏部。准韶州例收闕注擬。餘依。

  其年十一月。嶺南節度使盧均奏。當道伏以海嶠擇吏與江淮不同。若非諳熟土風。即難搜求民瘼。且嶺中往日之弊是南選。今日之弊是北選。臣當管二十五州。唯韶廣兩州官寮。每年吏部選授。道途遙遠。瘴癘交侵。選人若家事任持。身名真實。孰不自負。無由肯來。更以俸入單微。每歲號為比遠。若非下司貧弱令史。即是遠處無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積債。十中無一。肯識廉恥。臣到任四年。備知情狀。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擬。且委本道求才。若攝官廉慎有聞。依前許觀察使奏正。事堪經久。法可施行。敕旨。依奏。

  附甲聖歷元年二月敕文。武選人檢甲歷不獲者。宜牒中書門下為檢。如又不獲。若在曹有官。前後相銜可明者。亦聽為敘。

  開元二年二月敕。諸色出身人銓試訖。應常選者。當年當色各為一甲。團奏給告牒。過百人已上。分不滿五人附入甲。

  十六年五月敕。諸蕃應授內外文武官。及留宿衛長上者。共為一甲。其放還蕃者。別為一甲。仍具形狀年幾同為一奏。

  十九年四月敕。應授官考校敘功累勳。有失錯者。門下省詳覆。有憑即為改注。

  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敕。附甲授官無闕者卻牒中書門下改擬。

  天寶二年十一月敕。諸州醫學生等。宜隨貢舉人例。申省補署。十年與散官。恐年歲深久。檢勘無憑。仍同流外例附甲。  大歷六年七月。宰臣奏。請自今已後。敕授文武六品以下官。敕出後。附兵部附甲團奏。

  貞元五年十二月敕。除常參官及諸使判官等。餘並附所司甲。其兵部選人。亦准此。

  八年二月戶部奏。內外官應直京內百司。及禁中軍。并國親勒留人等。戶部侍郎盧徵奏。伏以前件直司諸勒留官等。若勒出便帶職事。及敕留京官。即合以勒出為上日。外官比敕到為上日。如本司未經奏聞。即合同赴任官例。准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待甲出後。省符到任日。支給俸料者。甲出未帶勒留官簽符。先下州府交替。理例未免喧爭。伏請起今以後。並須挾名勒留。敕到任方為上日。支給料錢。其附甲官有結甲。依前勒留直諸司者。待附甲後。簽到州為上日。支給課料。冀塞倖求。庶絕論訴。敕旨。宜依。

  冬集大歷十一年五月敕。禮部送進士。明經。明法。宏文生。及崇賢生。道舉等。准式。據書判資蔭。量定冬集授散其春秋。公羊。穀梁。周禮。儀禮業。人比緣習者校少。開元中。敕一例冬集。其禮業每年授散。自今以後。禮人及道舉明法等。有試書判稍優。并蔭高及身是勳官三衛者。准往例注冬集。餘並授散。  貢舉上明經所集業附。

  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天后上表曰。伏以聖緒出自元元。五千之文。實惟聖教。望請王公以下。內外百官。皆習老子道德經。其明經咸令習讀。一准孝經論語。所司臨時策試。請施行之。至二年正月十四日明經咸試老子策二條。進士試帖三條。

  儀鳳三年三月敕。自今已後。道德經孝經並為上經。貢舉皆須兼通。其餘經及論語。任依恆式。

  長壽二年三月。則天自製臣範兩卷。令貢舉人習業。停老子。

  神龍元年二月二日赦文。天下貢舉人。停習臣範。依前習老子。  開元十六年十二月。國子祭酒楊瑒奏。今之明經。習左氏者十無一二。恐左氏之學廢。又周禮。儀禮。公羊。穀梁。亦請量加優獎。遂下制。明經習左氏。及通周禮等四經者。出身免任散官。至貞元元年五月二日敕。

  自今已後。明經習禮記及第者。許冬集。

  天寶元年四月三日敕。自今已後。天下應舉。除崇元學生外。自餘所試道德經。宜並停。仍令所司更別擇一小經代之。其年加爾雅。以代道德經。至貞元元年四月十一日敕。比來所習爾雅。多是鳥獸草木之名。無益理道。自今已後。宜令習老子道德經。以代爾雅。其進士亦宜同大經略例帖試。至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國子司業裴肅奏。爾雅博通詁訓。綱維六經。為文字之楷範。作詩人之興詠。備詳六親九族之禮。多識鳥獸草木之名。今古習傳。儒林遵範。其老子是聖人元微之言。非經典通明之旨。為舉人所習之書。伏恐稍乖本義。伏請依前加爾雅。奉敕。宜准天寶元年四月三日敕處分。

  二年三月。禮月令篇宜冠眾篇之首。餘舊次之。

  三年七月。詔曰。尚書。古先所制。有異於當今。抄寫漸訛。轉疑於後學。永言刊革。必在從宜。尚書應是古字體。並依今文。

  建中二年十月。中書舍人權知禮部貢舉趙贊奏。應口問大義明經等。舉人明經之目。義以為先。比來相承。唯務習帖。至于義理。少有能通。經術寖衰。莫不由此。今若頓取大義。恐全少其人。欲且因循。又無以勸學。請約貢舉舊例。稍示考義之難。承前問義。不形文字。落第之後。喧競者多。臣今請以所問。錄于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文言。既與策有殊。又事堪徵證。憑此取舍。庶歸至公。如有義策全通者。五經舉人。請准廣德元年七月敕。超與處分。明經請減二選。伏請每歲甄獎。不過數人。庶使經術漸興。人知教本。敕旨。明經義策全通者。令所司具名聞奏。續商量處分。餘依。  貞元二年六月詔。其明經舉人。有能習律一部。以代爾雅者。如帖經俱通。于本色減兩選。合集日與官。  十三年十二月。尚書左丞權禮部知貢舉顧少連奏。伏以取士之科。以明經為首。教人之本。則義理為先。至於帖書及以對策。皆形文字。並易考尋。試義之時。獨令口問。對答之失。覆視無憑。黜退之中。流議遂起。伏請准建中二年十二月敕。以所問錄于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文言。仍請依經疏對。奉敕宜依。

  元和二年十二月。禮部貢舉院奏。五經舉人。請罷試口義。准舊試墨義十餘條。五經通五。明經通六。便放入第。詔從之。

  七年十二月。權知禮部侍郎韋貫之奏。試明經請墨義。依舊格問口義。從之。

  開成四年十月敕。每年明經及第。宜更與十人。

  帖經條例貞觀九年五月敕。自今已後。明經兼習周禮并儀禮者。於本色量減一選。

  永隆二年八月敕。如聞明經射策。不讀正經。抄撮義條。纔有數卷。進士不尋史籍。惟誦文策。銓綜藝能。遂無優劣。自今已後。明經每經。帖十得六已上者。進士試雜文兩首。識文律者。然後令試策。其明法並書算舉人。亦准此例。即為常式。

  永淳二年三月敕。令應詔舉人。並試策三道。即為永例。

  開元八年七月。國子司業李元瓘上言。三禮三傳。及毛詩尚書周易等。並聖賢微旨。生徒教業。必事資經遠。則斯文不墜。今明經所習。務在出身。咸以禮記文少。人皆競讀。周禮經邦之軌則。儀禮莊敬之楷模。公羊穀梁。歷代宗習。今兩監及州縣。以獨學無友。四經殆絕。事資訓誘。不可因循。其學生望請量配作業。并貢人參試之日。習周禮儀禮公羊穀梁。並請帖十通五。許其入策。以此開勸。即望四海均習。九經該備。從之。

  十六年十二月。國子祭酒楊瑒奏。今之舉明經者。主司不詳其述作之意。每至帖試。必取年頭月尾。孤經絕句。自今已後。考試者盡帖平文。以存大典。  十七年三月。國子祭酒楊瑒上言曰。伏聞承前之例。每年應舉。常有千數。及第兩監。不過一二十人。臣恐三千學徒。虛費官廩。兩監博士。濫糜天祿。臣竊見入仕諸色出身。每歲向二千餘人。方於明經進士。多十餘倍。自然服勤道業之士。不及胥吏。以之效官。豈識先王之禮義。陛下設學校。務以勸進之。有司為限約。務以黜退之。臣之微誠\。實所未曉。今監司課試。已退其八九。考功及第。十又不收一二。若長以此為限。恐儒風漸墜。小道將興。若以出身人多。應須諸色都減。豈在獨抑明經進士也。

  二十一年敕。令士庶家藏老子一本。每年貢舉人。量減尚書論語一兩條策。加老子策。

  二十五年二月敕。今之明經進士。則古之孝廉秀才。近日以來。殊乖本意。進士以聲律為學。多昧古今。明經以帖誦為功。罕窮旨趣。安得為敦本復古。經明行修。以此登科。非選士取賢之道。其明經自今以後。每經宜帖十。取通五已上。免舊試一帖。仍按問大義十條。取通六已上。免試經策十條。令答時務策三道。取粗有文理者。與及第。其進士宜停小經。准明經帖大經十帖。取通四已上。然後准例試雜文及第者。通與及第。其明經中有明五經已上。試無不通者。進士中兼有精通一史。能試策十條得六已上者。委所司奏聽進止。其應試進士等唱第訖。具所試雜文及策。送中書門下詳覆。其所問明經大義日。須對同舉人考試。應能否共知。取舍無愧。有功者達。可不勉歟。此詔因侍郎姚奕奏。

  天寶十一載七月。舉人帖及口試。並宜對眾考定。更唱通否。

  其載十二月敕。禮部舉人。比來試人。頗非允當。帖經首尾。不出前後。復取者也之乎。頗相類之處下帖。為弊已久。須有釐革。禮部請每帖前後。各出一行。相類之處。並不須帖。

  十二載六月八日。禮部奏。以貢舉人帖經。既前後出一行。加至帖通六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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