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经随传卷三 坎

作者:《周易注》王弼



  习坎(1):有孚,维心亨(2),行有尚(3)。  (1)“坎”,险陷之名也。“习”谓便习之。 (2)刚正在内,“有孚”者也。阳不外发而在乎内,“心亨”者也。 (3)内亨外暗,内刚外顺,以此行险,“行有尚”也。

  《彖》曰:“习坎”,重险也(1)。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2)。“维心亨”,乃以刚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3)。天险不可升也(4),地险山川丘陵也(5),王公设险以守其国(6)。险之时用大矣哉(7)!

  (1)坎以险为用,故特名曰“重险”,言“习坎”者,习重乎险也。 (2)险峭之极,故水流而不能盈也。处至险而不失刚中,“行险而不失其信”者,习险之谓也。 (3)便习於“坎”而之“坎”地,尽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 (4)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 (5)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6)国之为卫,恃於险也。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须险也。 (7)非用之常,用有时也。  《象》曰:水洊至,习坎(1)。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2)。  (1)重险悬绝,故“水洊至”也。不以“坎”为隔绝,相仍而至,习乎“坎”也。 (2)至险未夷,教不可废,故以常德行而习教事也。“习於坎”,然后乃能不以险难为困,而德行不失常也。故则夫“习坎”,以常德行而习教事也。

  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1)。
  《象》曰:“习坎”入“坎”,失道凶也。

  (1)“习坎”者,习为险难之事也。最处坎底,入坎窞者也。处重险而复入坎底,其道“凶”也。行险而不能自济,“习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穷在坎底,上无应援可以自济,是以“凶”也。  九二:坎有险,求小得(1)。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1)履失其位,故曰“坎”。上无应援,故曰“有险”。坎而有险,未能出险之中也。处中而与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未足以为援,故曰“小得”也。

  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1)。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1)既履非其位,而又处两“坎”之间,出则之“坎”,居则亦“坎”,故曰“来之坎坎”也。“枕”者,枝而不安之谓也。出则无之,处则无安,故曰“险且枕”也。来之皆“坎”,无所用之,徒劳而已。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1)。
  《象》曰:“樽酒簋贰”,刚柔际也(2)。

  (1)处重险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刚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无馀应以相承比,明信显著,不存外饰,处“坎”以斯,虽复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纳此至约,自进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荐之於宗庙,故“终无咎”也。 (2)刚柔相比而相亲焉,“际”之谓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无咎(1)。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1)为坎之主而无应辅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坎之不盈,则险不尽矣。祗,辞也。为坎之主,尽平乃无咎,故曰“祗既平无咎”也。说既平乃无咎,明九五未免於咎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于丛棘,三岁不得,凶(1)。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1)险峭之极,不可升也。严法峻整,难可犯也。宜其囚执寘于思过之地。三岁,险道之夷也。险终乃反,故三岁不得自修,三岁乃可以求复,故曰“三岁不得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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