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公案 第十三则 改甲册

作者:《蓝公案》蓝鼎元

潮属词讼,好牵告多人相磨累以示武。或捏造花名,居奇网利,或行赂改匿,移向他人。盖讼师、蠹役乐此为利。余方厉禁之而未止也。一日,有郑娘宝殴死林嘉柱命案,牵连助殴之人甚多。郑阿袒一名与焉,注系梅花村人。遣役摄讯,阖村并无阿袒。据尸母陈氏柬称,即郑启亮。随呼启亮赴讯,自言“小名阿清,并非阿袒。”尸兄林嘉树力争:“此人实是阿桶,如系阿清,我甘反坐。”盖潮邑乡音,“袒”与“桶”两字如一,并无分辨。余异之,谓启亮曰:“今日所重,在有无助殴。汝即阿桶,亦何妨?”启亮呼天抢地言:“若是阿桶,便助殴是真。”林嘉树亦指天誓日言:“启亮要不是阿桶,我便诬告是真。”

余曰:“噫!此易辨耳。”命兵房取家用册来观之,则郑启亮小名乃“阿称”也,字画浓淡一色,浑然无间。余曰:“若是阿清,则无疑义。此‘称’字可疑,恐系‘桶’字所改。”

再取五年旧甲册观之,亦是“阿称”,但中间小点,墨色加浓,不似一笔书成者。且阅其兄弟小名,旁皆从”木”,岂有启亮一人独从“禾”边之理?拍案呼曰:“郑启亮,好大胆也!汝小名实系阿桶,敢改阿称以欺我,将谓我可欺乎?今助殴是真矣。且问汝家甲册作何改法?为汝改着为谁也?”启亮知不可隐,乃言实名阿桶,托兵书林集贤代改者。拘林集贤对质,则得其赂钱三盲文,代为盗改家甲册是实。将林集贤痛责四十板,革退兵书,荷校于市者两月。

启亮亦加重责。审无助殴情事,余叹曰:“郑启亮弄巧成拙,深可笑也。汝家住梅花,离县二十里。郑娘宝致死林嘉柱之日,汝实未尝在场。风马无干,本县自能审释。使无串通蠹役盗改官册,此刻宁家去矣。汝何以深心揣度,知我必吊观甲册?又何以深心善谋,连旧册亦并添改?作弊如神,可畏殊甚。岂料我之独奸亦如神,即弥缝至精至巧,终难以相欺乎?”众人皆叩首称神明。郑启亮以头触地,乞矜释。余曰:“弄法蒙蔽,非常大恶。吾方为潮邑除奸弊,此事断不可宽。

亦荷校于市,使吾民知法纪,可也。”

自是作弊者稍敛。余亦严禁代书,不许牵告五名以上。而习俗为之一变矣。

译文潮阳县打官司,好株连告进许多人,牵累磨折,以显示强大。有的捏造人名,以此求得利益,有的行贿改名,把罪名移向别人。讼师、奸邪衙役以此为业,从中得到好处。我正准备严加禁止,但是出了问题。

一天,出了一件郑娘宝打死林嘉柱的人命案子,告状时牵连到帮助打人的甚多。一个名叫郑阿袒的也在其中,并注明说是梅花村人。我派差役去抓他来审讯,可是,全村并没有叫郑阿袒的。据死者母亲陈氏禀告,郑阿袒也就是郑启亮。

我就把郑启亮叫来审问。他自己说:“小叫名阿清,并不是阿袒。”死者的哥哥林嘉树力争说:“这个人真的是阿桶,如果是阿清,我甘愿承认诬告,判我有杀人罪。”潮阳县土话,“袒”和“桶”两个字读音相同,没有区别。我对这事感到奇怪,对郑启亮说:“重要的是有没有帮助打人。你就是阿桶,又有什么关系?”郑启亮呼天抢地地说:“如果我是阿桶,那么帮忙打人就是真的了。”林嘉树也指着天日发誓说:“郑启亮如果不是阿桶,我便承认我是诬告。”

我说:“咳!这很容易分辨。”就让衙门中兵房拿过甲册来查看,上面记着郑启亮的小名叫“阿称”,字迹笔画墨色深浅一样,看不出有什么毛病。我说:“如果是阿清,就没有什么可怀疑的了。但这个‘称’字可疑,恐怕是‘桶’字改的。”

再拿过雍正五年的旧甲册看,也是“阿称”,但称字中间的小点墨色显得深,不像是一笔写成的。再看他哥哥弟弟的小名,字的偏旁都是“木”,怎么会有郑启亮一个人的小名单用“禾”

偏旁的道理呢?我拍案叫道:“郑启亮,你好大的胆子!你的小名果真是阿桶,竟敢改成阿称来欺骗我,以为我可以欺负吗?现在看来,你动手帮助打人是真的了。我且问你,你家的甲册为什么要改?替你改的人是谁?”

郑启亮知道没法再隐瞒,才说自己小名的确叫阿桶,是托兵房书办林集贤代他改的。抓来林集贤对质,供出实情:他得到贿赂三百文,就代郑启亮偷偷改了。我便将林集贤痛打四十大板,革去兵房书办职务,带枷在市上示众两个月。

对郑启亮也重打一顿。经审问,知道他并没参与打人。我叹息说:“郑启亮你弄巧成拙,实在太可笑了。你家住在梅花乡,距离县城二十里。郑娘宝打死林嘉柱那天,你事实上并不在场。风马牛不相及,本县自然会审断清楚。假使没有串通奸邪书办偷改衙门书册的事,此时你也可以平安回家去了。你为什么挖空心思揣测,知道我一定会调出甲册查看?又为什么费尽心机,仔细筹划,连旧甲册也一齐添改?暗中奸巧作弊,神不知鬼不觉,这实在是太可怕了。你哪里想到我审奸断案也如神明一样,就算你弥缝得最精最巧,到头来也是难以欺骗的!”

众人都磕头称赞我神明。郑启亮用头撞地,乞求我可怜他,把他放了。我说:“玩法蒙蔽,这虽算不上大罪恶,但现在我正为潮阳县铲除奸邪弊病却发生这样的事情,那就不能从宽了。你也带上枷到市上示众吧!让百姓们都知道遵纪守法。”

从这以后,作弊的人渐渐收敛。我也对代写状纸的人严厉颁下禁令,写状纸时不许牵连告到五名以上的人。社会上这一习俗也就因此而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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