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轻重篇新诠 管子輕重五 海王

作者:《管子轻重篇新诠》马非百

  元材案:「海王」當作「山海王」。山海二字,乃漢人言財政經濟者通用術語。《鹽鐵論》中即有十七見之多。本篇中屢以「山、海」並稱。又前半言鹽,後半言鐵。鹽者海所出,鐵者山所出。正與《史記。平準書》所謂「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以朝諸侯。用區區之齊顯成霸名」及《鹽鐵論。輕重篇》文學所謂「管仲設九府徼山海」之傳說相符合。王即《輕重甲篇》「故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之王,謂以壟斷山海之利權而王天下也。尹註釋「海王」為「以負海之利而王其業」者非。

  提要:本文共分四段。第一段,從「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籍於台雉(榭)至「惟官山海為可耳」,論籍於台雉(榭)等四籍之危害性並提出「官山海」之主張。第二段從「桓公曰何謂官山海」至「人無以避此者數也」,論正鹽筴──鹽專賣政策之利。第三段從「今鐵官之數曰」至「無不服籍者」,論鐵器專賣政策之利。第四段即最後一段,論「人用之數」──即本國無山海因人之山海之筴。全文用桓管互相問答,一氣呵成。與《揆度》及《輕重甲、乙》等篇之用許多不相聯系的短篇雜協而成者完全不同。  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藉〔一〕於臺雉〔二〕,何如?」

  管子對曰:「此毀成也〔三〕。」

  「吾欲籍於樹木〔四〕。」  管子對曰:「此伐生也〔五〕。」  「吾欲籍於六畜〔六〕。」

  管子對曰:「此殺生也〔七〕。」

  「吾欲籍於人,何如〔八〕?」  管子對曰:「此隱情也〔九〕。」  桓公曰:「然則吾何以為國?」

  管子對曰:「唯官山海〔一0〕為可耳。」

  〔一〕姚永概云:「藉當從下文一例作籍。下同。」郭沫若云:「此篇起處與《輕重甲篇》第六節之起處及《國蓄篇》文大同小異,足見乃一人所依託。」元材案:姚說是也,郭說可商。本篇及《輕重甲篇》與《國蓄篇》均有此一段文字,但三篇中除字句上有異同外,其最大之分歧,即本篇與《甲篇》皆無「田畝」與「正戶」二籍而另有「樹木」一籍,《國蓄篇》則反是。此蓋由於三篇作者對於是否征收田畝稅之一問題,各有其不同之主張。當於《國蓄篇》詳論之。  〔二〕王引之云:「臺為宮室之名,雉乃築牆之度。臺、雉二字意義不倫。雉蓋●之訛也。●與射同,即榭字之假借。《乘馬數》、《事語》、《地數》、《輕重甲》諸篇言臺榭者屢矣,則此亦當然。《爾雅》曰:「闍謂之臺,有木者謂之榭。」」元材案:此說是也。籍於臺榭,與《國蓄篇》之「以室廡籍」,《輕重甲篇》之「籍於室屋」,均指房屋稅而言,蓋猶後世之房捐。龐樹典以「臺雉」為「磚瓦」,穿鑿可哂!

  〔三〕元材案:毀成,《國蓄篇》及《輕重甲篇》同。尹注《國蓄篇》云:「是使人毀壞廬室。」安井衡云:「人苦暴斂,則將毀臺。」尹桐陽云:「屋成而毀之以圖免稅。」

  〔四〕元材案:此又桓公問也。下仿此。籍於樹木,《輕重甲篇》同,《國蓄篇》無。蓋猶後世之森林稅。  〔五〕元材案:伐生,《輕重甲篇》同。尹桐陽云:「伐,斬也。」

  〔六〕元材案:《國蓄篇》作「以六畜籍」,《輕重甲篇》作「欲籍於六畜」。此如漢翟方進之奏「增馬牛羊算」,即《漢書。西域傳》陳忠所謂「孝武算至舟車,訾及六畜」者也。訾亦算也,即籍之意。蓋猶後世之牲口稅。  〔七〕元材案:「殺生」,謂殺其牲口以圖免稅。《輕重甲篇》同。《國畜篇》作「謂之止生」。又《管子。八觀篇》云:「六畜有征,閉貨之門也。」義與此同。

  〔八〕元材案:「籍於人」,《國蓄篇》作「以正人籍」,《輕重甲篇》作「欲籍於萬民」。尹桐陽云:「所謂丁稅。《周禮》太宰之職,「以九賦斂財賄」。鄭玄以賦為口率出泉。《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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