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材案:本書凡十九篇,亡三篇,實存十六篇。十六篇中有十四篇皆為問答體,獨本篇及《輕重己篇》不用問答體。此可注意者一也。又其他各篇皆用具體寫法,本篇及《輕重己篇》獨用抽象寫法。即前者多以具體故事(雖是假託之詞)為敘述之對象,後者則以一般原理原則為敘述之對象。此可注意者二也。又其他諸篇中,往往有若干段文字與本篇或完全相同,或大同小異。如本篇「國有十年之蓄」一段見於《輕重乙篇》,「凡將為國,不通於輕重」一段見於《揆度篇》,「且君引錣量用」一段及「是故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一段均見於《輕重甲篇》,「使萬室之都必有萬鍾之藏」一段見於《山權數篇》,「穀貴則萬物必賤」一段分見於《乘馬數》、《山至數》及《輕重乙》等三篇,「夫以室廡籍」一段,分見於《海王》及《輕重甲篇》,「玉起於禺氏」一段分見於《地數》、《揆度》及《輕重乙篇》,「今人君籍求於民」一段,分見於《揆度》及《輕重甲》等篇,皆其例也。此外本篇中所有單詞獨句及各種特別術語散在其他諸篇者,幾於無處無之。此可注意者三也。又《漢書。食貨志》記管子輕重之法,而所引用則僅為本篇之文。《通典。食貨》八記錢幣,《食貨》十二記輕重,其關於《管子》部分之材料,本篇十九皆被採錄。此可注意者四也。關於此種現象,何如璋曾解釋云:「舊本《輕重》共十九篇,亡三篇。其《國蓄》一篇管子所自著。《臣乘馬》、《乘馬數》、《事語》、《海王》、《山國軌》、《山權?》、《山至數》七篇則齊史之文,與《國蓄篇》互相發明。其《地數》、《揆度》、《國准》、《輕重甲、乙、丁、戊》共七篇乃齊東野人之語。間有詞義不謬者,當是前七篇錯卷,作偽者故意雜亂以混其真。卷末《輕重己》一篇專記時令,非輕重也。子政校讎不審,誤攙入者耳。」(何如璋《管子析疑。總論》,見溫廷敬編印《茶陽三家文鈔》上冊《何少詹文抄》卷一。)又釋《輕重甲篇》云:「輕重各篇惟《國蓄》是管子經言。其《巨乘馬》以下十一篇,則齊史記述之作。自此以至終篇,乃後人所附益。文非一手,大都假為問答以訓釋《國蓄》輕重之義。」此其所論何者為管子自著,何者為齊史之文,何者為齊東野人之語,既無具體證明,實不足據。但其以《國蓄》為管子經言,《巨乘馬》以下十一篇則齊史記述之作,皆與《國蓄篇》互相發明。自《輕重甲篇》以至終篇,乃後人所附益,大都假為問答以訓釋《國蓄》輕重之義,則正可一語道破本篇與其他輕重諸篇間之相互關係。竊意本篇乃全書之理論綱領。其他諸篇所提出之種種具體問題及其討論與解決問題之種種方法,或則就此綱領中之原理原則加以補充發揮,或則提出與綱領相反之意見,或則將此綱領中之特別術語加以解釋,何氏所謂「與《國蓄篇》互相發明」者,信不誣也。
提要:本篇全文共可分為十段,茲分別說明於後:
第一段,從「國有十年之蓄」至「民力可得而盡也」,論貨幣與五穀均應由國家獨占其最大部分及運\用貨幣控制五穀,即「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術。
第二段,從「夫民者信親而死利」至「故天下樂從也」,論政府辦理財政,應以「但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為最高原則,即是說財政榨取應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覺察之基礎上。如此方能使人民樂於從命。
第三段,從「利出於一孔者」至「親君若父母」,論國家專利政策之作用及其重要。
第四段,從「凡將為國」至「惡能以為治乎」,論通於輕重及調通民利之重要。又分五小段:(1)「凡將為國」等五句總冒。(2)「是故萬乘之國」八句,論為國者失其利權,則豪商大賈將竊而據之,必釀成「臣不盡忠,士不盡死」之不良後果。(3)「歲有凶穰」至「貧富之不齊也」,申言利不在國,則在於商。上失輕重之權,下據并兼之勢,將使富者益富,貧者益貧,雖有法令無所用之。(4)「且君引錣量用」至「利有所并也」,論民有飢餓由於穀有所藏,民用不足由於利有所并。(5)「然則人君」,至「惡能以為治乎」,申論不通於輕重不能為治,反語之以明其重要。
第五段,從「歲適美」至「財之●可得而平也」,論人民有餘則輕,不足則重。政府應採取賤買貴賣之策以平其價而收其利。
第六段,從「凡輕重之大利」至「民無廢事而國無失利也」,論政府應分區設立平准基金。在春夏生產季節發放農貸。到秋收後按市價折收實物──春賦以斂繒帛,夏貸以斂秋實──以期收到「民無廢事」(使生產者維持其再生產)與「國無失利」(使政府獨占高利貸收入)之效果。
第七段,從「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至「貴賤可調而君得其利」,論五穀與萬物之價互為反比例及政府所以御之之術。又分四小段:(1)「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至「而國利歸於君」,論政府當利用穀與萬物互為反比例的關係,進行輕重之筴,以期無籍而贍國。(2)「夫以室廡籍」至「遍行而不盡也」,承「萬民無籍」句言。(3)從「故天子籍於幣」至「千人得餘」,承「國利歸於君」言,論穀專賣利益之大。(4)從「夫物多則賤」至「而君得其利」,論多寡羨不足與物價貴賤之關係及政府運\用輕重之筴以調貴賤而收其利之法。
第八段,從「前有萬乘之國」至「然後萬乘可資也」,論運\用輕重之筴應因國勢而不同。
第九段,從「玉起於禺氏」至「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論貨幣之作用在於「以守財物,以御民事」。
第十段即最後一段,論國家號令可以引起物價之變動,因而主張「不求於萬民而籍於號令」,即通過號令改變商品之輕重關係,人為地造成物價之劇烈波動,大作其投機生意以獲取最大之利潤。 國有十年之蓄〔一〕而民不足於食,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祿也。君有山海之金而民不足於用,是皆以其事業交接於君上也〔二〕。故人君挾其食,守其用,據有餘而制不足〔三〕,故民無不累於上也〔四〕。五穀食米,民之司命也〔五〕。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六〕。故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七〕,故民力可得而盡也〔八〕。
〔一〕元材案:「國有十年之蓄」一語又見《事語篇》及《輕重乙篇》,解已見《事語篇》。此句上,《通典。食貨》十二引有「管子曰:「夫富能奪,貧能予,乃可以為天下。」」三句。並有尹注云:「富者能奪抑其利,貧者能贍恤其乏,乃可為君。」此句下亦有尹注云:「用之蓄積常餘十年。」今本皆脫,宜據補。又案「夫富能奪」三句,又見《揆度篇》,但無尹注。 〔二〕元材案:以上四句又見《輕重乙篇》。惟《乙篇》「年」作「歲」。「而民不足於食」作「而民食不足者」。「技能」作「事業」。「金」作「財」。「而民不足於用」作「而民用不足者」。「君上」作「上者」。而意義則同。「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祿」,元本、朱本「皆」上有「是」字,與下文一例,當從之。「民不足於用」,宋本「足」作「罪」,誤。「食」指五穀食米。「用」指黃金刀幣。「技」即《山權數篇》「有官五技」之技。「能」即同篇「能皆已官」及《山至數篇》「何不官百能」、《揆度篇》「能為司馬,能治田土,能為官」、《國准篇》「官能以備物」之能。技能連用,蓋包括七能五技六家(見《山權數》)、百官、百工及其他凡有一能一技之長者而言。事業即職業。祿即俸祿。交接猶云交換。
〔三〕元材案:挾者持也,即守之義。據亦守也。制謂控制。「有餘」承上「國有十年之蓄」及「君有山海之金」而言。「不足」承上「民不足於食」及「民不足於用」而言。「據有餘而制不足」,謂政府以其有餘之糧食與貨幣,控制糧食貨幣不足之人民,使其聽命於政府,為政府所使用也。《鹽鐵論。錯幣篇》云:「故人主積其食,守其用,制其有餘,調其不足。」文義與此稍異。此因「國有十年之蓄,君有山海之金」,有餘在政府手中,故謂之「挾」。彼則「物有所并,穀有所藏」,而「民有相妨之富」,有餘在富商蓄賈手中,故應制而調之也。
〔四〕王念孫云:「《通典。食貨》十二引此,「累」作「繫」。又引尹注云:「食者民之司命。言人君惟能以食制其事,所以民無不繫於號令。」今本「繫」作「累」,又全脫尹注。」于省吾云:「按類書每臆改古籍,不可為據。累本有繫義,不必改為繫。《禮記。儒行》「不累長上」,注:「累猶繫也。」下云:「列陳繫累獲虜」,繫累連語,累亦繫也。」元材案:于說是也。此「累」字與《輕重乙篇》「若此則民疾作而為上虜矣」之「虜」字及《輕重甲篇》「然則是大臣執於朝而列陳之士執於賞也」之「執」字,乃本書作者特用術語。累即下文「繫累」及《孟子。梁惠王篇》「繫累其妻子」之累。虜即下文「獲虜」及《漢書。樊噲傳。注》「生得曰虜」之虜。執即《周書》「予其執拘以歸於周」之執。均當作俘虜講。此蓋言人民之所以願意竭盡其技能,努力於事業者,徒以糧食與貨幣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彼則無之。故不得不以此作為交換條件,以為向政府取得其所需要之糧食及貨幣之惟一手段。故著者認為只要政府能將大量之糧食及貨幣掌握在自己手中,勿使為富商蓄賈所挾所守,經常保持政府有餘而人民不足之不均衡狀態,則據有餘而制不足,人民雖欲不為我使,不為我用,亦不可得矣。《事語篇》云:「非有積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積財,無以勸下。」義與此合。 〔五〕元材案:此二語又分見於《山權數》、《揆度》、及《輕重乙》等篇。惟「五穀食米」,《山權數篇》作「穀」,《揆度篇》作「五穀」,《輕重乙篇》作「五穀粟米」,字句各有異同。郭沫若謂「食」當為「粟」者非。司命,星名。《史記。天官書》:「文昌六星,四曰司命。」《楚辭。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二篇。五臣注:「司命主知生死,輔天行化,誅惡護善也。」此謂五穀食米者人得之則生,失之則死,生死之權全繫於五穀食米之有無,故喻之為司命。言其所關甚大,猶今人之言生命線矣。
〔六〕元材案:通施即通貨。《輕重乙篇》云:「黃金刀布者,民之通貨也。」可證。此亦漢人通用術語。《鹽鐵論。錯幣篇》大夫云:「交幣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文學云:「故王者外不障海澤以便民用,內不禁刀幣以通民施。」謂之「通施」者:《詩。周南》「施於中穀」,傳云:「施,移也。」言得此則有無可以互相交通移易也。故《輕重甲篇》逕作「通移」。本書作者認為貨幣之職能不僅是流通手段,而且是流通之渠道。亦即貨物流通以全社會範圍看來不能不有之一定通行渠道。而此種渠道必須通過貨幣始能體現。離開渠道,貨物流通便無法進行。馬克思所謂「貯藏貨幣表現為流通中的貨幣的引水渠與泄水溝」(見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第一版第九十一頁)者也。《揆度篇》云:「刀布者溝瀆也。」義與此同。
〔七〕元材案:「執」即掌握。御即控制。「執其通施」猶言「守其用」。「御其司命」猶言「挾其食」。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者,謂政府應將貨幣之鑄造及發行權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後以所鑄造及發行之貨幣,運\用賤買貴賣之輕重筴收購大量之糧食而獨占之。《山權數篇》所謂:「梁山之陽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