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下经丰传卷六 小过

作者:《周易注》王弼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1)。  (1)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适,下则得安。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1)。过以“利贞”,与时行也(2)。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3)。有“飞鸟”之象焉(4)。“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5)。

  (1)小者谓凡诸小事也,过於小事而通者也。 (2)过而得以利贞,应时宜也。施过於恭俭,利贞者也。 (3)成大事者,必在刚也。柔而浸大,剥之道也。 (4)不宜上,宜下,即飞鸟之象。 (5)上则乘刚,逆也;下则承阳,顺也。施过於不顺,凶莫大焉;施过於顺,过更变而为吉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初六:飞鸟以凶(1)。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1)小过,上逆下顺,而应在上卦,进而之逆,无所错足,飞鸟之凶也。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1)。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1)过而得之谓之遇,在小过而当位,过而得之之谓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过而不至於僣,尽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1)。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1)小过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过也。居下体之上,以阳当位,而不能先过防之,至令小者或过,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戕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1)。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1)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为责主,故得无咎也。失位在下不能过者也。以其不能过,故得合於免咎之宜,故曰“弗过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处於小过不宁之时,而以阳居阴,不能有所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於物,物亦弗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戒而已,无所告救也。沈没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处於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贞”,言不足用之於永贞。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1)。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2)。  (1)小过,小者过於大也。六得五位,阴之盛也。故密云不雨,至于西郊也。夫雨者,阴在於上,而阳薄之而不得通,则蒸而为雨。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则不雨也;小过阳不上交,亦不雨也。虽阴盛于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极也,五极阴盛,故称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隐伏之物也。“小过”者,过小而难未大作,犹在隐伏者也。以阴质治小过,能获小过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过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云未能雨也。 (2)阳已上,故止也。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1)。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1)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於亢也。过至于亢,将何所遇?飞而不已,将何所讬?灾自己致,复何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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